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企业未报送年报(名单见附表),我局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未年报的企业在2020年7月20日前补报年报。限期内仍未报送并公示年报的,我局将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未报送2019年度年报的企业名单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企业未报送年报(名单见附表),我局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未年报的企业在2020年7月20日前补报年报。限期内仍未报送并公示年报的,我局将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未报送2019年度年报的企业名单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