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围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公开曝光一批侵权假冒违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台山市某精细化工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案
2022年10月24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山市某精细化工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分析纯试剂 二甲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354.2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当事人台山市某精细化工厂在未取得“有机液体试剂 二甲苯(分析纯)”产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分装、销售“分析纯试剂 二甲苯”产品。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门市蓬江区某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材案
2022年12月7日,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蓬江区某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管材、没收违法所得1592.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某五金店销售的管材和管材配件上所标“日丰”和 与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日丰”和 注册商标对比,视觉效果无差别。经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别,当事人销售含有“日丰”和 标识的4种管材和64种管材配件,并非该公司生产,且该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日丰”字样及商标。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门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陶炉案
2022年11月24日,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陶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陶炉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江门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陶炉的“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标准要求,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电陶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门市新会区沙堆某美食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17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沙堆某美食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947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7月10日起,在新会区沙堆某美食店的招牌上使用“爱尚小石潭”商标,上述商标和已注册的编号为8677265的“爱尚”商标构成近似。编号为8677265的“爱尚”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截止)。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台山市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3年2月16日,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山市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38.1元、罚款40478.80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台山市某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Ⅵ)的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台山市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开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精制有机肥案
2022年11月15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精制有机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开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精制有机肥的“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有机肥料》NY/T 525-2021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精制有机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江门市某头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2年12月13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 江门市某头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36.44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江门市某头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头盔的“吸收碰撞能量性能”项目不符合GB 811-2010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江门市某头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恩平市某音响器材加工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25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平市某音响器材加工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恩平市某音响器材加工场在未经“YAMAHA”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用来生产麦克风的配件(镜片)上使用与“YAMAHA”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