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和企业单位:
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和节日消费环境,现对我市各相关经营者和企业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定价原则,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禁趁节日期间以及利用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四、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合法经营,共同维护价格市场秩序。
两节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着力加强重要民生商品、农副产品、防疫物资、高端白酒、旅游服务、交通运输和电商平台等价格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形式的价格串通、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杜绝恶性价格纠纷事件发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请各相关经营者和企业单位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内容,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拨打电话“12315”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