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工作(30分) |
1.党政同责 (3分) |
(1)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得0.6分;仅纳入党委或政府跟踪督办内容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结合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党政领导 访谈 |
1.2020年以来市级党委每年跟踪督办的相关佐证材料(督办单、督办通报等); 2.2020年以来市级政府每年跟踪督办的相关佐证材料(督办单、督办通报等); 3.2020年以来市级党委每年结合巡察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履职检查的相关佐证材料或新闻报道的网址链接。 |
无 |
持续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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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纪委监委 市委巡察办 |
1.党政同责 (3分) |
(2)对下一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权重不低于3%,得1分;权重2%—3%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1.近三年市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方案,或将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相关佐证材料; 2.近三年市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方案。 |
(1)《江门市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实施方案》考核评价指标中食品安全权重占2.5%。 (2)开平市镇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中,食品安全权重占2.5%。 |
(1)将2022年江门市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中食品安全权重提高至3%(含粮食安全1%、农产品质量安全1%、食品安全1%)。 |
2022年12月 |
*市委组织部 |
(2)将2022年开平市镇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中食品安全权重提高至3%(含粮食安全1%、农产品质量安全1%、食品安全1%)。 |
2022年12月 |
开平市党委、政府 |
1.党政同责 (3分) |
(3)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得1分;如发生按规定应表彰奖励未进行表彰奖励或应问责未问责情况,此项不得分。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1.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或其他具有工作效力的佐证材料; 2.2020年以来本地区开展食品安全表彰奖励情况、对履职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佐证材料。 |
经查,食品安全工作从未进行过全市性的表彰。 |
(1)按相关规定提出将食品安全工作表彰纳入2023年全市表彰项目的申请,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23年3月 |
*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纪委监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
2023年6月 |
2.工作机制 (2分) |
(4)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发挥,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1.近三年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知或纪要; 2.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最新调整的组成人员名单,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等相关佐证材料; 3.近三年市级食品安全办召开会议的相关佐证材料。 |
无 |
持续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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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5)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近三年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的相关文件或新闻报道的网址链接。 |
无 |
持续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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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2.工作机制 (2分) |
(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机制,得0.4分;否则不得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1.市级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组织机制的相关佐证材料; 2.研究部署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相关佐证材料。 |
无 |
持续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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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城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创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3.法规制度 (1分) |
(7)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套出台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法规制度健全,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本地区按照上级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配套出台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分级、许可与监督检查、“三小”监管等方面的配套制度)。 |
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法规制度仍然不够健全。 |
(1)各部门按照市司法局发布的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立规建议项目征集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申报本部门本领域食品安全法规规章规文制定项目。 |
2022年12月 |
*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市场监管局 |
3.法规制度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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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年度法规项目建议书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 |
202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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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市政府年度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定的有关本地食品安全相关立法立规项目,组织开展相关立法立规工作。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上级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配套出台本地相关制度。 |
2023年10月 |
4.风险监测 (2分) |
(8)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报告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近三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异常结果通报、结果会商的相关佐证材料。 |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测结果报告机制不够健全。 |
各县(市、区)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并有效运行。 |
2022年10月 |
*市卫生健康局 各县(市、区)政府 |
(9)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哨点医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系统。 |
通过全国化学污染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核实。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不够规范,部分哨点医院未按规定上报。 |
(1)制定202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 |
2022年6月 |
*市疾控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 |
(2)组织实施202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监督抽查。 |
2022年12月 |
(10)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得0.8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哨点医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系统。 |
近三年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监测分析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和全国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核实)。 |
各哨点报告机制不够完善,报送病例不够规范。 |
(1)加强哨点医院院内培训,提高临床医生及时上报意识。 |
2022年7月 |
*市卫生健康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
2022年12月 |
(3)做好信息数据汇总收集并及时报送。 |
2022年12月 |
5.源头治理 (3分) |
(11)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在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措施,在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农业种植单位。 |
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分及管理措施的相关佐证材料。 |
(1)我市受污染耕地面积大,排全省前列,受污染耕地二类地25.38万亩,三类地0.99万亩。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考核目标逐年提升,到2025年要达到93%。 (3)我市受外来物种入侵严重,当地农业生产和对农业生态环境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
(1)加强协同监测评价,在全市选取200个农业环境质量监测点; |
2022年11月 |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完成三类地种植结构调整达到100%; |
2022年12月 |
(3)各县(市、区)在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措施; |
2022年12月 |
(4)开展土壤调理剂和低吸收水稻品种筛选示范,面积不低于200亩,在7500亩水稻超标生产区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措施落实工程到位率10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0%以上。 |
2022年10月 |
(12)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农业种植单位。 |
无 |
偶有污水灌溉的情况发生 |
持续加强检查督导,坚决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
2022年12月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各县(市、区)政府 |
5.源头治理 (3分) |
(1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得0.4分;否则不得分。 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农资经营单位和农业种植单位 |
无 |
(1)农兽药经营单位存在违规经营现象,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落实不到位。 (2)农业种植、养殖单位使用农、兽药情况记录不规范。 |
(1)制定2022年度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整改台账,逐条进行整改。 |
2022年5月 |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开展农药兽药治理专项行动,强化检打联动与生产技术指导。加强检查督导,形成问题清单,落实整改,形成规范化生产。 |
2022年12月 |
(3)开展违规经营兽药或假冒伪劣兽药整治行动。严把兽药经营许可关,严查隐性添加兽药成分或其他禁用成分的水产投入品,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监管。 |
2022年10月 |
(4)完成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加大《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宣传培训力度,各县(市、区)组织举办相关培训活动不少于2次。 |
2022年12月 |
5.源头治理 (3分) |
(14)按照要求做好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1.禁限用农药管理相关佐证材料; 2.近三年落实农药减量行动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推广低毒高效生物农药、绿色防控措施等。 |
无 |
持续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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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政府 |
(15)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加强牛羊等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按法律法规要求出厂入市,得0.2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定点屠宰企业。 |
1.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相关佐证材料; 2.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相关佐证材料。 |
无 |
持续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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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政府 |
(16)健全制度机制,实行病死动物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定点屠宰企业 |
建立病死动物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机制的相关佐证材料。 |
无 |
持续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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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政府 |
6.粮食质量 (3分) |
(17)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严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粮食收储企业 |
无 |
粮食商品需严格落实保供稳价,从事粮食经营经济效益较低,大部分私营粮食企业未能配备质量检测仪器,而委托 检测费用高,企业承受压力大。 |
(1)督促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夏、秋粮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粮食样品送检。 |
2022年12月 |
*市发展改革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格落实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
2023年6月 |
6.粮食质量 (3分) |
(18)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得0.4分;否则不得分。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粮食收储企业 |
1.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文件等的相关佐证材料(市级若无,提供省级文件); 2.近三年监测超标粮食处置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
(1)对社会粮食经营企业国家及省层面还未出台超标粮食处置方案,但省粮食局有出台对政策性粮食污染处置的办法。 (2)超标粮食的源头重点是耕地污染,污染防治资金需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3)销售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个别批次成品粮重金属超标。 |
(1)严格落实省粮食局对政策性粮食污染的处置办法。 |
2023年6月 |
*市发展改革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
(2)结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2022年11月 |
6.粮食质量(3分) |
(19)按要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得0.6分;否则不得分。 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粮食收储企业 |
1.近三年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情况报告; 2.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
无 |
(1)配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
2022年11月 |
*市发展改革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完成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抽检政策性库存粮食质量。 |
2022年12月 |
(20)粮食烘干服务设施满足需要,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粮食收储企业 |
无 |
粮食烘干设备不足 |
(1)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加大烘干服务设施建设投入。 |
2023年3月 |
*市发展改革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 |
(2)疏理存在问题并完成整改。 |
2023年6月 |
7.过程监管 (5分) |
(2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无 |
(1)属地监管部门没有及时根据监管情况对风险分级进行动态调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形成闭环管理。部分基层监管部门没有对高风险企业按要求实施重点检查。 (2)餐饮食品风险分级尚在起步阶段,监督检查子系统尚未实现完成日常检查同步实现风险评级,并对接省市场监管局风险分级系统。 |
(1)制定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D级企业实施1年不少于2次日常检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加强督促指导,落实基层监管责任。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对市场监管监督检查子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完善餐饮食品风险分级功能,并实现和省市场监管局风险分级系统实时对接。 |
2022年5月 |
7.过程监管 (5分) |
(22)持续加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企业 |
无 |
(1)企业控制风险的意识薄弱,发现潜在风险能力不足,风险防控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基层监管部门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流于形式,发现风险的能力不足。 |
(1)加大对大型企业实施HACCP体系的推广力度,深挖企业潜在风险隐患,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
2022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卫生健康局 |
(2)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针对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品种开展风险监测。 |
2022年10月 |
7.过程监管 (5分) |
(23)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
无 |
无 |
(1)对24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体系检查。 |
2022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加强证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与承诺相符,对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证。 |
2022年12月 |
(24)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100%,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 |
近三年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体系检查方案(计划)、整改清单等佐证材料。 |
不适用项。理由:目前我市没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 |
|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
7.过程监管 (5分) |
(25)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以上,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2022年度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计划、检查结果汇总表及整改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
无 |
(1)主动联系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处,争取省局将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纳入体系检查范围。 |
2022年5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及时跟进体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
2022年10月 |
(26)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中小学校、幼儿园 |
无 |
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部分学校有一包了之的情况。 |
(1)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服务供应商准入机制,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 |
2022年10月 |
*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监督、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校领导陪餐制度。 |
2022年10月 |
7.过程监管 (5分) |
(27)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近三年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的相关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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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
2022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教育局 |
(2)积极推广应用市场监管监督检查子系统,确保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
2022年10月 |
(28)严格执行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长江流域禁捕、反食品浪费等有关规定,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开展落实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长江流域禁捕、反食品浪费等相关佐证材料。 |
(1)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涉及多部门,部门间沟通协作不够。 (2)对长江流域的水产品甄辨能力不够,较难判断是否来自长江流域捕捞。 (3)反食品浪费的执法力度不足。 |
(1)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 |
2022年10月 |
*市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局 市公安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
(2)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甄别能力,自觉抵制野生动物、长江流域水产。 |
2022年10月 |
(3)深入开展“光盘行动”,推广按需控量点餐、半份菜、吃剩打包等活动。 |
2022年10月 |
7.过程监管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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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执法力度,联合查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长江流域禁捕产品、食品浪费等行为。 |
202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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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抽检 (2分) |
(29)按计划要求均衡推进完成食品抽检任务。监督抽检计划和评价性抽检计划完成率均达到100%,得0.4分;否则不得分。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得0.4分;否则不得分。 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查找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通过国抽信息系统查询统计 |
1.近三年各类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情况报告; 2.近三年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汇总表; 3.近三年开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使用和跟踪评价的佐证材料。 |
(1)2021年我市按要求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查找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但没有开展跟踪评价。 (2)2022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数量未达到7批次/千人 |
(1)组织承检机构对2021年使用补充检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
2022年6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 |
(2)继续实施监督抽检民生实事工作完成情况每月通报制度,重点加强任务完成率、不合格品核查处置完成率等落实情况。 |
2022年12月 |
(3)积极争取支持,加大投入,争取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量达到7批次/千人。 |
2023年12月 |
8.食品抽检 (2分) |
(30)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得0.2分;否则不得分。 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含省级)覆盖率达到100%,得0.2分;否则不得分。 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正确率达到90%以上,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通过国抽信息系统查询统计 |
1.近三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完成情况报告; 2.近三年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情况汇总表; 3.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情况报告。 |
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覆盖率偏低。 |
(1)全面排查近三年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完成情况,建立近三年未开展过监督抽检的企业清单。 |
2022年5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 |
(2)优先安排完成近三年未抽检企业的监督抽检工作。 |
2022年10月 |
(3)将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覆盖率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 |
2022年10月 |
8.食品抽检 (2分) |
(31)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1.近三年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公开的相关网址链接; 2.近三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开的相关网址链接; 3.依照有关规定未公布核查处置情况的,应当作出说明。 (省级监督抽检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 |
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不够及时。 |
(1)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公示和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
2022年6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 |
(2)继续加强实施监督抽检民生实事工作完成情况每月通报制度。 |
2022年12月 |
(3)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列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 |
2022年10月 |
9.执法办案 (3分) |
(32)有力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重点开展案件查办,加强宣传,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展示查办成效,得0.6分;否则不得分。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100%,得0.6分;否则不得分。 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1.“铁拳”行动相关典型案例公布的网址链接; 2.近三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目录及办理情况汇总表; 3.近三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败诉案件汇总表。 注:“办结率达到100%”指的是2022年9月30日前立案的案件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结,已办理延期手续的除外。 |
(1)案件来源比较单一,行政部门移送的线索案源较少; (2)基层监管部门办案效率和水平有待提高,偶有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发生。 |
(1)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展示办案成效。 |
2022年12月 |
*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司法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中级法院 |
(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自查自评和执法监督抽查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水平。 |
2022年12月 |
9.执法办案 (3分) |
(3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相关文件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等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佐证材料。 |
(1)两法衔接平台使用率偏低,在平台录入执法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有待加强;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监督有待加强。 |
(1)建立两法衔接平台使用情况通报制度,由检察院定期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使用两法衔接平台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高使用率; |
2022年10月 |
*市检察院 各县(市、区)政府 市委政法委 市发展改革局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中级法院 |
(2)各级检察院加大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刑事立案。 |
2022年10月 |
9.执法办案 (3分 |
(34)严厉打击食品走私等违法行为,严控走私冻品、活体动物等流入国内市场,对查获的走私冻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1.打击食品走私相关政策文件; 2.近三年公安机关或海关查办的食品走私案件目录。 |
(1)打击走私案件信息沟通互动不足。特别是源头查处的走私食品缺少流通终端的追查。 (2)全链条打击走私机制有待加强。 |
(1)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全链条打击走私工作机制和制度。 |
2022年8月 |
*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江门海关 |
(2)坚持源头打击、终端监管,全面排查各环节食品走私线索。 |
2022年12月 |
(3)加强宣传引导,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食品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
2022年12月 |
(4)完善对走私冻品的处置制度,堵塞漏洞,坚决防止走私冻品回流市场。 |
2022年12月 |
9.执法办案 (3分) |
(35)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对违法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近三年查办的“处罚到人”的案件信息汇总表。注:对于辖区外法院刑罚的案件,辖区又未掌握的,为合理缺项。 |
对处罚到人的法律依据认识不足,对相关责任人“资格罚”、“财产罚”的执行力度不够。 |
(1)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
2022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公安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中级法院 |
(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资格罚”、“财产罚”的情况。 |
2022年10月 |
(3)将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处罚到人”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 |
2022年10月 |
|
10.集中整治 (2分) |
(36)集中整治网络餐饮安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超标,保健食品行业违法生产经营和营销、欺诈误导消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监管等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得2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落实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相关领域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文件、新闻报道、典型案例等佐证材料。 |
(1)网络餐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不足,不少经营者散布于城乡结合部,卫生条件较差,食品安全隐患多,监管难度大。 (2)随着城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偏远农村。 |
(1)制定集中整治网络餐饮安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超标,保健食品行业违法生产经营和营销、欺诈误导消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监管等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
2022年6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委宣传部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局 |
(2)加强宣传引导,定期公布集中整治的典型案件。 |
2022年12月 |
(3)开展专项监督抽检,重点监测是否存在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行为。 |
2022年12月 |
10.集中整治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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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4)农产品种养殖户违规使用农兽药情况时有发生。 (5)针对老年人群体违法营销保健食品、欺诈误导消费的行为难以根除。 (6)无底线向未成年人营销色情、低俗食品情况屡禁不绝。 |
(4)在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农村食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学校周边等区域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网络餐饮、卫生环境脏乱差、经营过期变质食品、傍名牌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营销等行为。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委宣传部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局 |
(5)将各县(市、区)、各部门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 |
2022年10月 |
11.社会共治 (4分) |
(37)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得0.4分;否则不得分。 引导各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社会监督、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1.食品行业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及行规行约,以及近三年开展自律活动的案例等相关佐证材料; 2.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社会监督、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佐证材料,包括志愿者名册、管理办法、活动案例等相关佐证材料。 |
(1)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不足,建立的行规行约偏少。 (2)受疫情影响,相关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开展受限。 |
(1)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 |
2022年12月 |
*市创城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2)积极拓展各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渠道,坚持线上线下同步推进,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学生、机关干部参与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 |
2022年12月 |
11.社会共治 (4分) |
(38)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得0.2分;否则不得分。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1.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相关文件制度; 2.近三年对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开展食品安全业务培训与考核的相关佐证材料。 |
《江门市关于建立村级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队伍的实施意见》已过期。 |
(1)市食药安办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修订《江门市关于建立村级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
2022年10月 |
*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
(2)各县(市、区)重新选聘一批食品安全协管员。 |
2022年12月 |
(3)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培训和考核,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作用。 |
2022年12月 |
11.社会共治 (4分) |
(39)落实普法责任制,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得0.6分;否则不得分。 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和营养教育,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者,中小学校、幼儿园。 |
1.食品安全普法宣传计划方案等相关佐证材料; 2.近三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文件通知、图片影像等佐证材料; 3.近三年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和营养教育相关佐证材料。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未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 |
(1)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年度普法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
2022年8月 |
*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司法局 市科协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2)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和营养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宣传活动。 |
2022年12月 |
(3)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科普宣传。 |
2022年12月 |
11.社会共治 (4分) |
(40)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工作时间内12315热线接通率达到90%以上,得0.6分;否则不得分。 完成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线上线下一体化,得0.4分;否则不得分。 统一应用全国12315平台处理食品类投诉举报业务,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98%以上,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现场检查—拨打20次当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查看接通情况; 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看平台对接应用情况和消费投诉办理情况 |
无。 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保持12315热线号码畅通;12315(12345)话务平台应与全国12315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确保统一应用全国12315平台处理食品类投诉举报业务,实现食品类业务规范处理和整体分析。 |
已达标,仍需持续加强。 |
(1)合理安排热线话务排班,保持热线号码畅通,保障工作时间内接通率达到90%以上,并实时监测。 |
2022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消委会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2)严格考核机制,加强食品类投诉举报业务的跟进督办,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98%以上,每天将情况及时通报。 |
2022年10月 |
(3)加强跟踪督办,每天对临近办结期限2天内的投诉举报事项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催办。 |
2022年10月 |
(4)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全国12315平台工单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
2022年10月 |
二、能力建设(15分) |
12.投入保障 (2分) |
(41)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得0.8分;否则不得分。 持续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得1.2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1.近三年当地财政预(决)算报告; 2.近三年当地食品安全工作预算等相关佐证材料。 注:以上不含中央转移支付经费。 |
|
(1)按照考核要求,梳理近三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的情况,并收集预算批复等佐证材料。 |
2022年6月 |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局 市公安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江门海关 |
(2)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2023年食品安全工作经费预算,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工作,达到考核要求。 |
2022年10月 |
13.基层装备 (2分) |
(42)基层监管机构装备配备、检验检测设备齐全,得1.2分;否则相应扣分。 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等满足监管工作需要,得0.8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乡级政府或基层监管单位 |
无 |
2019年机构改革,31个镇级食品药品监管所与市场监管所合并,数量扩大至77个,原有的交通装备、通讯指挥装备、取证装备、快检装备、防护装备以及其他装备均达不到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市监稽发〔2021〕35号)规定的配备标准,装备配备需求数量大。 |
指导基层监管部门制定属地市场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分阶段完成配备。 |
2023年6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 |
14.监管专业化 (3分) |
(43)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监管力量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得0.8分;否则相应扣分; 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70%以上,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乡级政府或基层监管单位 |
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的相关佐证材料。 |
经统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现有在编人员1339人,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787人,基本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但专业化比例偏低,仅为50.44%,未达到70%的要求。 |
(1)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专业人才招录计划。加强与组织部门沟通,增加专业化公务员的招录数量,吸收优秀的人才补充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中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化比例及专业化水平。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市委组织部 市委编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大食品相关专业编外人员的聘用。 |
2023年6月 |
(3)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探索有效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加大专业人员轮岗力度,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业化人才配备。 |
2023年10月 |
14.监管专业化 (3分) |
(44)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强化办案保障,得0.8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1.市级公安机关明确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机构的相关佐证材料; 2.市级公安机关关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装备建设的相关文件或强化办案保障,满足本地监管需要的相关佐证材料。 |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装备不足。 |
(1)收集统计市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机构的相关文件材料。 |
2022年8月 |
*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收集统计市级公安机关关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装备建设的相关文件资料。 |
2022年9月 |
(3)加大投入,完善专业装备配置。 |
2022年12月 |
(45)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得0.4分;否则不得分。 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学时,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市级食品安全办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情况的证明文件。 |
无 |
统筹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邀请专业师资进行授课,加大对专业化队伍培养力度。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 |
15.检验检测 (3分) |
(46)年均食品安全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得1分;否则不得分。 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抽检量达到2批次/千人,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省级食品安全办出具的2021年关于食品安全抽检量的证明文件(限市场监管部门)。 |
无 |
持续加强。 |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 |
(47)本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含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监督抽检项目中相应的检验能力,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1.辖区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录; 2.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相关佐证材料;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项目汇总表。 注:(1)“本区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辖区内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2)检测机构具有监督抽检的项目是指监督抽查涉及的检验项目。 |
未全面掌握我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情况。 |
(1)开展本地区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测能力调研。 |
2022年7月 |
*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市场监管局 江门海关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食品检验所 市质计所 |
(2)推动我市相关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扩项工作。 |
2022年12月 |
15.检验检测 (3分) |
(48)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得到稳定加强,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相关佐证材料。 |
(1)蓬江区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因未有场所和检测设备,未能自行开展农产品定量检测。 (2)其他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存在人员和保障不足、检测参数少等问题。 |
(1)开展结对帮扶。其中新会区、台山市、鹤山市、恩平市由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结对帮扶,其余县(市、区)由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帮扶。 |
2023年6月 |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加强县级农产品检测业务培训和检测能力扩项,提升检测水平。 |
2023年6月 |
16.应急处置 (2分) |
(49)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近三年对应急预案开展评估的相关佐证材料。 |
现行《江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于2017年印发,因机构改革需修订印发。 |
(1)形成《江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 |
2022年6月 |
*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2)印发《江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评估。 |
2022年10月 |
16.应急处置 (2分) |
(50)近两年以市政府或市级食品安全办名义开展食品安全实战应急演练,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近两年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相关文件、图片影像、网址链接等佐证材料。 |
无 |
持续加强。 |
|
*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17.风险交流 (1分) |
(51)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资料审查 |
1.风险交流专家队伍名单; 2.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通知、网址链接等相关佐证材料。 |
第三届江门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任期已满。 |
(1)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推荐专家人选。 |
2022年6月 |
*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2)完成第四届江门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组建,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
2022年10月 |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 |
2022年12月 |
18.科技支撑 (2分) |
(52)建成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支持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研究,得0.6分;否则每项扣0.2分。 |
资料审查 |
1.建成的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国家质检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证明文件或相关佐证材料; 2.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研究的文件制度、项目合同、课题研究报告等佐证材料。 |
我市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均为各部门的事业单位,技术装备与人员分散,规模不大,技术力量也不强,不符合国内一流的要求。目前我市食品安全领域未有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食品安全方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基础比较薄弱。 |
(1)开展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能力调研,筛选出初步具备条件创建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 |
2022年7月 |
*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市场监管局 江门海关 |
(2)开展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工作。 |
2023年6月 |
(3)争取建成一个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 |
2023年6月 |
18.科技支撑 (2分) |
(53)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科技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得0.6分;否则每项扣0.2分。 |
资料审查 |
1.本地支持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的政策文件及有关佐证材料; 2.支持设立的食品安全科研项目目录、项目(课题)立项文件或合同书; 3.近三年食品安全科研项目(课题)科技成果登记证明或应用成果等相关佐证材料。 注:在地方科技计划中设立食品安全专项或项目,基于食品安全需求开展科学研究,落实成果转化政策,推动科研成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
(1)未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科技计划,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不足。 (2)本地食品企业科研投入不足、占比偏低。 (3)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不够完善。 |
(1)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科技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出台支持本地食品安全创新的政策文件。 |
2022年12月 |
*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引导大型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支持企业设立食品安全科研项目。 |
2022年12月 |
*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科技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市场监管局 江门海关 |
(3)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加快食品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
2022年12月 |
18.科技支撑 (2分) |
(54)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开展追溯演练,实现快速精准追溯,得0.8分;否则相应扣分。 |
查看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 |
1.推广应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的相关佐证材料; 2.开展进口冷链食品追溯演练的佐证材料。 |
1.个别进口冷链食品市场主体未在“冷库通”系统注册账户; 2.未按要求在“冷库通”系统录入信息。 |
(1)对涉进口冷链食品市场主体加强巡查,发现未注册“冷库通”账号的督促整改。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2)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要求,督促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按要求将进口冷链食品购销情况录入“冷库通”系统。 |
2022年12月 |
(3)开展进口冷链食品追溯桌面演练。 |
2022年10月 |
(4)每周将“冷库通”系统中导出的不规范线索发送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及时核查整改。 |
2022年12月 |
三、生产经营状况(15分) |
19.管理责任 (3分) |
(5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无 |
(1)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2022年6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列为日常检查重点内容,加强监督。 |
2022年6月 |
(3)结合日常检查要求,积极推广食品安全管理员网上培训,加大组织考试的频次,方便企业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 |
2022年10月 |
(4)组织开展年度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查考核。 |
2022年11月 |
19.管理责任 (3分) |
(5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每年参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40学时,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5%以上,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查看“食安员抽考APP” |
无 |
(1)部分企业食品安全主要岗位人员培训学时不足40学时。 (2)部分企业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未达到95%。 |
(1)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培训考核制度,规范记录培训过程。 |
2022年7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将食品安全重点岗位人员培训不低于40学时的要求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 |
2022年10月 |
(3)大力推广应用“食安员抽考APP”,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查考核。 |
2022年11月 |
19.管理责任 (3分) |
(57)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 |
无。 |
(1)部分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登记,未取得登记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部分小餐饮未按规定备案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3)部分镇街未划定食品摊贩摆卖区或临时摆卖区。 |
(1)全面摸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底数。 |
2022年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2)监督指导各镇街按规定划定食品摊贩摆卖区或临时摆卖区。 |
2022年12月 |
(3)加强巡查,引导经营者依法登记或备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达到100%。 |
2022年12月 |
(4)加强联合执法,形成部门合力,依法查处、取缔未依法登记或备案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 |
2022年12月 |
20.过程控制 (9分) |
(58)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食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达到100%,得0.2分;否则不得分。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无。 |
(1)部分企业开展自评自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部分企业未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产品未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3)部分企业新入职的、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 |
(1)加强监督指导企业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通过“粤商通”APP在线提交自查报告。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加强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对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时对监测发现的问题采取风险控制的措施。 |
2022年12月 |
(3)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的违法行为。 |
2022年12月 |
(4)加强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宣贯,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 |
2022年12月 |
20.过程控制 (9分) |
|
|
|
(4)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
(5)将上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压实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任。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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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
无。 |
(1)部分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要求或未记录。 (2)部分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未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 |
(1)开展专题培训,督促指导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开展HACCP、SIO22000等质量体系认证。 |
2022年11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按计划完成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
2022年12月 |
20.过程控制 (9分) |
(60)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稳定可控,对供应商定期审核或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自检,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
无。 |
不适用项。 理由:我市暂未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
|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
(6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标注规范,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查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本地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无。 |
无 |
持续加强。 |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0.过程控制 (9分) |
(62)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强化食品安全自查并定期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放心食品超市 |
无。 |
(1)个别超市未开展自查; (2)自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不符合规范。 |
(1)指导督促超市通过“粤商通”APP完成线上自查;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商务局 |
(2)属地监管部门对线上开展自查存在问题的超市,跟踪并督促其限期整改,超市整改完成后上报书面整改情况或再次提交在线自查报告。 |
2022年12月 |
20.过程控制 (9分) |
(63)食品经营者经营规范,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经营者 |
无。 |
(1)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 (2)食品经营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 (3)未按规定条件贮存食品; (4)保健食品不按说明书宣传,虚假营销屡禁不绝。 |
(1)加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
2022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市卫生健康局 |
(2)全面实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制度,加大食品经营的监督检查力度,将食品经营过程环境卫生、食品贮存条件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市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经营单位组织不少于4 次的飞行检查。 |
2022年10月 |
(3)深入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五进”活动,大力宣传保健食品防欺诈知识,严厉查处虚假夸大宣传行为。 |
2022年12月 |
20.过程控制 (9分) |
(64)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规范,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餐饮服务单位 |
无 |
(1)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未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环境卫生较差,过程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 (2)当前我市尚缺乏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规范的制度文件。 |
(1)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宣传培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执行规范的自觉性。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商务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2)大力推广建设餐饮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鼓励和引导5000家餐饮单位进驻“邑食安”阳光食品平台。 |
2022年12月 |
(3)鼓励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逐步通过体系认证。在大型餐饮单位推行6S等规范化管理模式,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 |
2022年12月 |
20.过程控制 (9分) |
(65)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中小学校、幼儿园 |
无。 |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经营过期变质食品、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经营假冒伪劣“五毛”食品屡禁不止。 |
(1)加强市场巡查,将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66)学校食堂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中小学校、幼儿园 |
无 |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不够完善,部分供应商配送的食品价格偏高。 |
(1)进一步完善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规范其配送行为; |
2022年6月前 |
*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市场监管局 |
(2)督促学校完成对供应商的年度评议备案工作; |
2022年12月 |
(3)在合同范围内规范食材价格定价机制,指导各校建立以家长、教师为代表的议价小组和监督小组。 |
2022年12月 |
20.过程控制 (9分) |
(67)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市场自查、信息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等管理责任,得0.6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 |
无。 |
(1)部分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没有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2)个别市场开办者查验及留存入场销售食品的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3)入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未开具销售凭证或开具的凭证不规范。 (4)市场开办者的快检未全部覆盖未能提供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 |
(1)加强培训,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全面使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国资委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加强监督检查,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市市场监管局对16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每年飞行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12月 |
(3)监督指导市场开办者通过“粤商通”APP提交自查报告。 |
2022年12月 |
(4)加强监督抽检,实现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覆盖率100%。 |
2022年12月 |
20.过程控制 (9分) |
(68)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大型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报告率达到100%,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大型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 |
无。 |
(1)未摸清相关市场主体底数; (2)个别超市未开展自查; (3)自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不符合规范。 |
(1)摸清相关市场主体 底数。 |
2022年6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
(2)督促指导相关市场主体通过“粤商通”APP提交自查报告。 |
2022年12月 |
(3)属地监管部门加强对线上开展自查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的跟踪指导,督促其限期整改。 |
2022年12月 |
20.过程控制 (9分) |
(69)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审查、信息公示和抽查监测等,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严格落实广告发布责任和要求,得0.4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登陆当地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随机抽查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 |
无 |
(1)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够到位,存在入网审查不严的问题。 (2)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未严格落实广告发布和要求,时有不规范的广告发布。 |
(1)加强对网络第三方平台的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开展网络巡查,以网管网。 |
2022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商务局 |
(2)坚持线上线下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入网经营者规范经营。 |
2022年10月 |
(3)加强对平台发布广告的监测,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
2022年10月 |
21.产品追溯 (1分) |
(70)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 |
无 |
(1)部分企业食品生产过程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未能准确进行产品追溯。 (2)我市未建成覆盖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追溯系统。 (3)特殊食品经营者注册应用广东省特殊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注册率偏低、出入库信息上传不规范。 |
(1)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将生产记录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监督指导生产企业规范记录生产过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2022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江门海关 |
(2)加强对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广应用广东省特殊食品电子追溯系统。 |
2022年10月 |
(3)开发建设江门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选取安全风险较高的湿粉、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等重点产品应用该系统。 |
2023年6月 |
22.责任保险 (1分) |
(71)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资料审查 |
1.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长效机制的相关文件制度; 2.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购买责任保险的佐证材料。 |
(1)相关市场主体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偏低。 (2)我市对市场主体投保缺少政策支持。 (3)现有食品安全责任险与客户需求匹配度不高。 |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险的长效机制,尽快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文件。 |
2022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教育局 市金融局 江门银保监分局 |
(2)金融部门监督指导相关保险机构改进和开发保险产品及服务,提高供需匹配度。 |
2022年12月 |
(3)加强宣传引导,督促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
2022年12月 |
23.诚信文化 (1分) |
(7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教育活动,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无 |
(1)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信守法教育活动意愿不强,缺乏相关的活动载体。 (2)部分企业没有开展诚信守法教育活动,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展示的阵地。 |
(1)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教育活动,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委宣传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 |
(2)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中,每个企业建设诚信守法宣传栏;其他企业张贴诚信守法教育海报。 |
2022年12月 |
(3)指导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开展诚信守法相关活动,开展诚信守法企业评选,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2022年12月 |
四、食品安全状况(20分) |
24.群众满意度 (10分) |
(73)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 |
委托第三方 机构开展测评 |
无 |
原省食安办委托第三方开展2021年满意度调查中,我市满意度87.1分,但食品安全满意度与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密切相关,不确定性大。 |
(1)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深入宣传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动态、工作成效,让广大群众深刻感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行动。 |
2022年12月 |
*市创城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2)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大力治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解决群众期盼、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增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 |
2022年12月 |
(3)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切实做到群众的诉求举报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 |
2022年12月 |
(4)加强沟通,密切掌握省食药安办开展满意度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
2022年12月 |
25.创建知晓率 (5分) |
(74)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85%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 |
委托第三方机构 开展测评 |
无 |
(1)原省食安办委托第三方开展2021年满意度调查中,我市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仅为59%,远低于85%。 (2)农村中老年人因文化程度偏低,接触网络宣传方面受限,偏远农村宣传还存在薄弱环节。 |
(1)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宣传工作方案》,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
2022年6月 |
*市创城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深入宣传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动态、工作成效,让广大群众深刻感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行动; |
2022年12月 |
(3)针对偏远农村地区的中老年人群体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乡村工作,让广大农村群众知晓我市正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
2022年12月 |
(4)加强沟通,密切掌握省食药安办开展满意度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
2022年12月 |
26.抽检合格率 (5分) |
(75)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根据实际抽检结果进行折算。 |
根据相关部门 掌握情况进行评价 |
无 |
我市海岸线长,海产品丰富,近年来海岸受污染程度有扩散趋势,近年抽检海产品中发现受重金属污染情况较多,具有不可控性。 |
(1)加强部门沟通,密切掌握省食品评价性抽检工作的进展情况,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
(2)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大力治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解决群众期盼、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
2022年12月 |
五、示范引领(40分,必选项25分、自选项15分) |
27.信用监管 (必选项,10分) |
(76)健全信用监管制度机制,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企业名下。强化信用信息运用,进行信用分级,实施分类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不够完整,相关信用信息未全部收集归类。 (2)我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处置子系统正在开发建设中,进度缓慢。 (3)部门沟通协作还有待加强,信息共享还存在不畅通的地方。 (4)企业信用信息运用不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还未完全落实。 |
(1)加快开发和应用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全面应用“监督检查子系统”完成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局 市公安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市中级法院 江门银保监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
(2)加快开发建设江门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处置子系统。 |
2022年12月 |
(3)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库,探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模型,科学、客观、准确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信用分级,实施分类监管。 |
2022年12月 |
(4)加强部门协作,将公安、法院、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下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场监管领域生产经营企业名下。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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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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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申报答辩材料。 |
202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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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智慧监管 (必选项,10分) |
(77)推进信息化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及时归集和综合运用相关数据,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实施智慧监管。进口冷链食品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
市场监管总局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我市持续深化“1+9”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通知通告、整改上报、投诉举报、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全流程闭环监管和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费者参与监督三个维度积极构建“部门、企业、消费者”三方“一网、一机通办”的智慧监管平台。 |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自觉推广应用各类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 |
2022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2)继续建设完善江门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对监督检查子系统升级改造,对接粤执法、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新开发食品安全追溯子系统、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子系统。 |
2023年6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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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仍有两个子系统:食品追溯平台、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平台还未获立项,监督检查子系统、监督抽检子系统、智能审批子系统还需升级,监督检查子系统还需新增电子档案改造,对接省行政执法“两平台”和公示平台,智能审批子系统需要开发粤商通端等。 |
(3)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市场主体巡查,发现未注册“冷库通”账号的督促整改;每周将“冷库通”系统中导出的不规范线索发送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及时核查整改。 |
2022年12月 |
|
(4)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申报答辩材料。 |
2023年6月 |
29.机制创新 (必选项,任选2项,5分) |
(78)在健全食品安全评价和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等指标体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市场监管总局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该大项为5选2,该小项工作在我市没有优势,建议不纳入验收组评审范围。 |
|
|
*创城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79)在创新制度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市场监管总局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1)基层监管部门对制度机制创新重视不够,存在上热下冷现象。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重销售、重利润、轻食品安全的情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缺乏动力,缺少创新。 |
(1)印发《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全面推广告知承诺制,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2022年9月 |
*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2)继续深入推广“一监到底”网络直播执法活动,建立健全网络直播执法相关制度,促使网络直播执法活动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2022年12月 |
29.机制创新 (必选项,任选2项,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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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创新制度机制方面,总结提炼做得不够,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
(3)深入推广应用“邑食安”阳光食品平台,发动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驻,通过“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明厨亮灶、互联网+农贸市场、互联网+监管”等措施。 |
2022年12月 |
|
(4)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合同,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履行对场内经营者日常管理的义务,落实摆卖规范等责任条款。 |
2022年12月 |
(80)在创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该大项为5选2,该小项工作在我市没有优势,建议不纳入验收组评审范围。 |
|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供销社 |
29.机制创新 (必选项,任选2项,5分) |
(81)在健全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制度机制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1)行刑、行纪衔接工作有待加强;执法联动办案思想保守;对衔接机制不敢创新。 (2)不善于总结行刑、行纪衔接经验。 |
(1)疏理完善行刑、行纪机制; |
2022年10月 |
*市检察院 各县(市、区)政府 市委政法委 市发展改革局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中级法院 江门海关 |
(2)加强会商研判。 |
2023年2月 |
(3)加强执法协作,增进共识,不断改进和完善协作机制,做到“行刑”无缝对接。 |
2023年2月 |
(4)在落实衔接机制过程中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成功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 |
2023年6月 |
(82)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市场监管总局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该大项为5选2,结合实际,建议该小项不纳入验收组评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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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会社保障局 |
30.“三小”治理 (5分) |
(83)综合治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
市场监管总局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1.建立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需要多部门联合,目前仅三区建成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四市对该项工作不够重视,选址工作仍未开展,进度滞后,无相关保障资金和用地指标,推动建立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存在困难和短板。 2.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采购食品落实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不到位,食品原材料来源不规范,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 |
(1)建立“三小”场所名册台账,摸清底数。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2023年内各县(市、区)至少各建成1个。 |
2023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2)加强对“三小”场所的监管,指导企业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
2022年12月 |
(3)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将小餐饮纳入监管、规范提升其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
2022年12月 |
31.农村食品安全 综合治理(5分) |
(84)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 |
市场监管总局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1.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生产原料和食品购进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制度; 2.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环境差。 |
(1)开展农村食品专项监督抽检,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
2022年11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公安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供销社 |
(2)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入手,加强农村相关市场主体日常巡查,全面治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
2022年11月 |
(3)深入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全市每个镇至少建成2家(食品销售单位、食品餐饮单位各1家)。 |
2022年11月 |
(4)进一步增强基层监管的执法力量,发挥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 |
2022年12月 |
32.学校食堂“互联网+ 明厨亮灶”(5分) |
(85)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接受社会监督。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1)“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用效率有待提高,对发现的问题,企业未及时落实整改。 (2)社会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够,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 |
(1)加强“邑食安”阳光食品平台的宣传推广,鼓励学生家长、社会群众参与监督。 |
2022年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2)严格执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网上巡查的频次,完善智慧抓拍功能应用,提升智慧监管的效能。 |
2022年12月 |
33.科技创新 (5分) |
(86)引导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加强新技术成果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应用。 |
市场监管总局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此大项为自选项,7选3。此小项我市无优势,建议该小项不纳入验收组评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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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公安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市场监管局 江门海关 |
34.高质量发展(5分) |
(87)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通过引导食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等方式,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1)企业规模小,抗市场冲击能力差。 (2)产业融合程度低。 (3)食品产业整体创新力不足。 |
(1)推动食品产业集聚,完善蓬江食品产业园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
2023年6月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
(2)落实“链主企业”“总部经济”等政策,加大对食品产业链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动态跟进重点项目建设,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
2023年6月 |
(3)举办第二届江门食品博览会。 |
2023年6月 |
35.社会共治 (5分) |
(88)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制度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形式,有效治理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
市场监管总局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1)社会共治制度机制不够完善。 (2)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停留在面上,创新性、有效性和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 (3)食品安全宣传的谣言、欺诈虚假宣传仍然屡禁不止。 |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机制,建立食品安全志愿者工作制度,壮大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科普宣传、治理谣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2022年12月 |
*市创城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2)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2022年8月 |
(3)继续开展“一监到底”查食安网络直播执法活动。每周1期的频次开展,在各县(市、区)轮转,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
2022年12月 |
36.其他创新举措 (5分) |
(89)创建城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监管举措,取得显著成效。 |
市场监管总局 组织验收组评审 |
无 |
此大项为自选项,7选3。此小项我市无优势,建议该小项不纳入验收组评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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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城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六、否决项 |
(90)党政领导干部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无 |
无 |
持续加强相关工作。 |
2023年12月 |
*市食药安办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91)三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会同相关部门评价 |
无 |
无 |
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入排查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和化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
2023年12月 |
*市创城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92)三年内发生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校园食品安全等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会同相关部门评价 |
无 |
无 |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制度,强化舆情监测,提升应急处置和化解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应对自如,不会引发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2023年12月 |
*市创城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93)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未达到80分。 |
委托第三方机构 开展测评 |
无 |
原省食安办委托第三方开展2021年满意度调查中,我市满意度87.1分,但食品安全满意度与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密切相关,不确定性大。 |
(1)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深入宣传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动态、工作成效,让广大群众深刻感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行动。 |
2022年12月 |
*市创城办 各县(市、区)政府 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2)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大力治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解决群众期盼、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增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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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切实做到群众的诉求举报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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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沟通,密切掌握省食药安办开展满意度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
2022年12月 |
(94)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未达到98%。 |
根据相关部门 掌握情况进行评价 |
无 |
我市海岸线长,海产品丰富,近年来海岸受污染程度有扩散趋势,近年抽检海产品中发现受重金属污染情况较多,具有不可控性。 |
(1)加大海域污染防治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治理污水排放。 |
2022年12月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
(2)加强部门沟通,密切掌握省食品评价性抽检工作的进展情况,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
2022年12月 |
(3)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大力治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解决群众期盼、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
2022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