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江门市一直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更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回江门就业创业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以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和基层一线建功立业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措施、服务体系,确保高校毕业生回得来、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2018年,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着力构建“1+N”就业创业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再添一把火”。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在国(境)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和台港澳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下同],到江门市镇(街)、村(居)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村长助理等高校生服务基层项目,下同),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含后勤辅助岗位,下同)工作,高校毕业生本人可享受岗位补贴。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江人社发〔2018〕515号)】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一次性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和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一次性到基层就业补贴,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0元(该政策申请指南近期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江门市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江门市镇(街)、村(居)等基层岗位就业并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5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险补贴。对硕士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相应地提高补贴标准,最高补贴个人缴费总额100%。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补贴期限最长1年;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期限最长2年。【《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江人社发〔2018〕514号)】
(四)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其实际吸纳人数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补贴期限2年。【《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补贴标准为260元/人/月;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182元/人/月;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补贴标准为78元/人/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
(六)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政府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
(七)职业培训补贴。江门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或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在江门市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创业者本人可享受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资助。属于团队创业,且团队成员均为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提高补贴标准至1.5万元。【《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创业资助实施办法》(江人社发〔2018〕523号)】
(九)创办初创企业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或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在江门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在江门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其创办的初创企业可享受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年度最高6000元。创业者属于毕业5年内毕业生的,根据其学历情况提高补贴标准,硕士研究生提高到每年度最高9000元,博士研究生提高到每年度最高1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办初创企业租金补贴实施办法》(江人社发〔2018〕522号)】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
(十一)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实现创业,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者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实体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补贴期限最长3年。【《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3年。【《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对担保公司、风投机构或保险公司等为创业者申请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按照担保贷款额度的3%给予风险补偿补贴,每笔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7〕27号)】
(十四)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非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
(十五)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的高校生)及其创业团队可申请进驻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江门市硕士研究生创业孵化基地和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创业创新园(博士“双创”园)等全市11个创业孵化载体,由孵化基地提供减免租金等各项孵化和配套服务。【《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江府〔2015〕10号)】
(十六)专家帮扶创业补贴。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的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签订“一对一”结对帮扶协议,每年免费为初创企业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达到一定标准的,按照2000元/项目标准给予创业导师专家帮扶创业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经创业导师指导的企业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给予主要负责的创业导师1万元的工作奖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专家帮扶创业补贴实施办法》(江人社发〔2018〕524号)】
(十七)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由江门市政府财政投入及社会力量资助,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的,选拔出一批成长性的项目,对优质项目江门市每个给予5万元至30万元的资助。【《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江府〔2015〕10号)】
(十八)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原籍江门的异地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或成功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企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在该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最大个人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0%),且该企业已列入《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外事侨务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激励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和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奖励暂行办法》(江科〔2017〕67号)】
(十九)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每年组织江门市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初创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给予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万元。【《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
三、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十)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实施办法》(江人社发〔2018〕517号)】
(二十一)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江人社发〔2018〕516号)】
(二十二)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本人或家庭成员为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