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解:《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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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BG2024010
江人社发〔2024〕2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经评估,现明确《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355号,附件)的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附件: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355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2月7日
江门市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效益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4〕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含市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市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除用于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外,对开展就业创业工作效果好的区(市),可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上报本地区专项资金需求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2.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需求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报请审批。
2.对各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联合市财政部门提出市本级和补助各区(市)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请审批。
3.受理市本级各项优惠补贴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5.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各区(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需求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对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各项补贴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指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及执行。
2.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来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
3.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用款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用款单位严格按规定组织用款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绩效目标、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
(三)要确保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要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四)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具体对象、范围、标准如下:
(一)国家和省制定的补贴项目。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和省制定的补贴项目,包括有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含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孵化补贴、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创业学院奖补、设立创业引导基金等项目,具体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文件执行。补贴申请的程序、申请材料等按照《转发<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666号)、《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江财社〔2015〕161号)、《转发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79号)等文件执行。上级文件对相关补贴项目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江门市制定的补贴项目。
1.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人数,按照其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
2.创业孵化基地补贴。2015年至2018年,各区(市)新建政府参与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江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物业、卫生、后勤等日常管理维护的,每年按扶持人数和创业效果给予不超过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3.专家帮扶创业补贴。根据《江门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4〕604号)认定的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签订“一对一”结对帮扶协议,免费为孵化企业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2000元/项目标准给予创业导师结对帮扶补贴。对经指导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给予主要负责的创业导师1万元的工作奖励。
4.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通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的方式,从各级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以及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的项目中遴选一批市级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30万元资助。该项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另行制定评审实施办法。
5.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对担保公司、风投机构或保险公司等为创业者申请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按照担保贷款额度的3%给予补贴,每笔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
6.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批准的其他补贴项目。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各项补贴申请。主要流程如下:
(一)申请。除一次性补贴或即将超过受理期限的补贴以外,原则上按季申请,即由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及单位,下同)在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材料申请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材料之日或季度受理期限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三)拨付。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申请人为单位的,资金拨付至其银行账户中;申请人为个人的,资金一般拨付到其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中。
第十条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创业补贴网上申领、网上审核。能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获得或进行验证的信息,可简化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可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可用于扶持就业创业服务的其他支出,具体项目、标准、额度如下:
(一)基层服务经费补贴。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安排服务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基层单位的服务规模和工作绩效统筹安排。已享受上级资金补贴的可以重复享受市级补贴。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就业创业证》工本费、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创业师资素质提升、创业导师交通伙食费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创业创新大赛、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举办市级技能大赛、就业创业和鉴定专家评审、就业专项资金审计或核查、欠薪逃匿追缴奖励金、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宣传推广或核查、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政府购买公共(基层)服务岗位吸纳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其他必需的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以上服务的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或企业、行业协会等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提供的有关创业服务。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创业孵化服务(孵化场地、贷款担保、项目引进、人才公寓等)。
(四)示范性项目补贴。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每个补助10万元。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10万元。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每个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新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20万元补贴的孵化基地被评为市级示范性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每个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达到国家级示范性标准,每个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每个补助1万元。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1万元。省级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元。每个补贴项目均为一次性补贴。已享受上级资金补贴的可以重复享受市级补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中可安排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5号)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作为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中可安排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经费,用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运作、维护、后勤服务、宣传、奖励优质孵化企业等,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以上服务。本项目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其他就业创业项目支出。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批准的其他扶持就业创业项目支出,但不得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性项目。
第十五条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市)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各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完成促进就业人数、本级就业资金投入情况、就业实名制工作情况、创业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充分体现促进就业创业实绩。对上年度安排资金使用进度低于50%的,当年度不安排新的资金补助。对上年度安排资金使用进度低于30%的,除在当年度不安排新的资金补助外,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的可收回已安排资金。
对各区(市)积极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实际发出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助)总额的1%。该项工作经费可用于各区(市)对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日常工作经费支出。各区(市)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示范性项目等补贴资金通过集体研究、专家评审、择优认定等分配方式,确定拟给予补贴(资助)的项目,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实地抽查等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开、透明,提高分配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四章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预算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预算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支持方向和范围、分配办法等),编入部门预算,按程序报批。
(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通过转移支付下拨各区(市)的专项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下拨各区(市)的专项资金实行集体研究分配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材料进行集体研究或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因素方法计算确定补贴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前发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公告(项目评审或认定办法),公布有关项目评审、认定及资金分配标准、分配范围、竞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4月底前制订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拨款依据(或市政府审批意见)和资金审批权限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给市本级使用的资金,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办理资金支付;补助各区(市)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市)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有具体用款单位的,各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下达资金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遵循规定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程序管理;专项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和登记、移交手续,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及方式,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审核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签署提交材料真实承诺书,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收社会举报和监督。经核实,发现申请人以骗取补贴为目的,通过隐瞒重要事实、伪造资料等方式,骗取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身份认定、资格认定的,取消相关的认定,并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已骗取补贴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责令退回有关补贴,并取消申请人5年内获得相关补贴、补助的资格,同时应当录入信用监管系统对其事实重点监控和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审批及用款等单位和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抽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以及残疾人家庭(父母或其本人)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江门市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江门市户籍的外省外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九条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相应补贴条件的,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由市本级制定的补贴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具体的申领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印发前已安排的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统筹使用。对上级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的仍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项目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已颁布实施的,涉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关于印发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江人社发〔2012〕51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就业资金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前,正在享受的待遇按原政策规定继续执行至期满,如原政策与本《办法》标准与不一致的,从次月起按新标准执行。今后国家、省对上述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