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两份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江人社发〔2024〕23号
文解:《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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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人社发〔2015〕203 号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 年 5 月 14 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意见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4〕326 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现对江人社发〔2014〕326 号第十三条第三款有关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作出调整,有关事项如下:
一、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一)普通病房床位费(含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限额标准由原每天 35 元/床调整为每天 45 元/床。
(二)工伤职工入住医疗机构开设的非抢救特需病房的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通病房床位费支付限额标准支付。
(三)无菌隔离以及危重工伤职工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支付限额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江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江价〔2008〕246 号)等有关规定,调整为: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每天 270 元/床、层流洁净简易病房床位费每天 95 元/床、监护病房床位费每天 67 元/床、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每天70 元/床、特殊防护病房单人间床位费每天 124 元/床。
二、工伤职工住院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上述第一条(一)、(三)款支付限额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等于
或高于支付限额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支付限额标准支付。
三、执行时间。本意见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