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3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2〕33号文”)的精神,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310元,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98元。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4930元;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继续按2021社保年度标准执行,即3958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4930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986元。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4930元,下限为4986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3394元。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根据粤人社发〔2022〕33号文的规定,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82元/月。
五、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附件:
粤人社发[2022]33号_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