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1060
江人社发〔2022〕1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评估制度》已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5日
江门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机制,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执行流程,引导全社会有效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江府〔2019〕37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20〕5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专家”(以下简称“社会监督专家”),是指在市县两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对职业技能(包括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项目,下同)的培训、评价(含考核、考评、竞赛、认定、单位自主评价等方式,下同)进行监督评估的个人或单位代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构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职业培训学校 、技能等级培训评价或认定组织、课程标准项目培训机构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机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机构 、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行业协(学)会培训中心、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工作室等(以下简称“培训评价机构”)。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监督专家的征集、任用、退任等工作,对所任用的社会监督专家进行相关政策培训,指导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监督评估工作。
第五条社会监督专家征集、任用范围:
(一)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才;
(三)江门市高技能领军人才;
(四)国家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员,或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员及内部质量督导员,或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并获颁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项目的开发者或开发单位代表;
(六)行业协会领导成员或常务执行人员;
(七)省内外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教职员;
(八)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项目培训机构代表;
(九)负责安全生产检查有关专业人员;
(十)各单位具备国内(国际)职业教育课程设计、技术革新、专利、核心产品等的优秀技术人员;
(十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六条社会监督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培训及技能人才培养事业,愿意承担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社会监督评估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
(三)具备与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职责匹配的业务常识、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观察分析问题能力;
(四)无犯罪及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条任用社会监督专家程序:
(一)公开征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征集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工种的社会监督专家,每年至少两次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发布通知;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承诺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按通知要求附本人符合任用范围和任用资格条件的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资格审核。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申报人资格条件;
(四)名单公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确定任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用为社会监督专家,并颁发任用证书。
(六)实施监督。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需要,从社会监督专家信息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
第八条社会监督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安排,对我市范围内的培训评价机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进行监督评估。涉及职业资格评价、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等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督评估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技服〔2021〕18号)执行。
(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者对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等情况的意见、建议及举报信息;
(三)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已发现的培训、评价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关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四)协助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技能扶贫培训等各项政策法规、办事流程的宣传。
第九条社会监督专家的工作纪律:
(一)监督评估工作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进行,不得单独开展监督活动。
(二)对培训评价机构进行监督评估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应引发现场纠纷;
(三)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评估活动的过程性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情况信息;
(四)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反映,不得擅自处理;
(五)反映问题客观、公正,不应心存偏颇;
(六)开展监督评估工作时,发现与被监督对象存在聘(雇)用与被聘(雇)用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七)开展监督评估工作时,如因工作冲突无法参加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选派部门;
(八)不得借社会监督专家身份谋取利益或干扰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监督评估工作客观公正性的财物;
(九)不得以社会监督专家身份或以履行监督评估职责为由从事与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监督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社会监督专家根据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评估任务的,由选派部门给予劳务费(公务员身份的社会监督专家除外),监督评估时间每人每学时100元,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资金从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资金或市县两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专家任期二年。任期完结后,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需要及其个人意愿确定是否续任。到期未续任则自然退任。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任用:
(一)被查实违反本制度第九条(一)至(九)项工作纪律之一的;
(二)申报材料被查实与事实不符或非真实、无效的;
(三)连续两年不接受委派监督评估工作的,自动退任;
(四)本人提出退任;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作原因终止任用。
第十三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社会监督专家定期会议制度。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专家全体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社会监督专家履行社会监督过程中收集的信息、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一定范围的社会监督专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社会监督专家的意见、建议,共同研究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社会监督专家信息库,并根据社会监督专家的新增和退出情况进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4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 张捷兴,3168665
市教育局 揭 毅,350395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赵丽娴,3935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