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广东技工·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试行)》解读文本
《江门市“广东技工·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试行)》政策图解
JMBG2021048
江人社发〔2021〕257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广东技工·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日
江门市“广东技工·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打造具有江门特色的“广东技工”激励引导机制,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服务江门市产业集群发展,为“工业立市、制造强市”战略提供更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江府〔2019〕37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20〕5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入推进“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三大培训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20〕6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技工·侨都工匠”的评选和扶持,评选包括侨都十大工匠和侨都百优工匠。同时,鼓励职业(技工)院校获评侨都十大工匠或侨都百优工匠的教师发挥领衔作用,与符合条件的单位共建“产教融合技师工作站”,助推产教融合发展。对上述符合条件的对象、单位给予扶持。
第三条 “广东技工·侨都工匠”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以突出工匠精神、技术技能水平、实际贡献为导向,加快建立一支梯队型的工匠队伍。
第四条 “广东技工·侨都工匠”原则上每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在江门市相关产业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中工作满3年以上(以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为依据),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 “侨都十大工匠”:
(一) 已获得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证书并继续在该职业技能岗位工作满2年;
(二)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领衔人以及市级企业首席技师等称号之一;
(三)近三年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优胜奖以上,或在人社部门主办的国家一类技能竞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的获奖选手,或以上获奖选手的主教练;
(四)在技术发明、科技攻关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个人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以专利证书为准)取得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4项,或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5项,或取得上述三类专利累加不少于6项;
(五)在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曾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编制国家标准、全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一的;
(六)在行业内发挥重要影响力,现任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七)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人;
(八)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在职业技能教育领域中作为相关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近三年围绕擅长的职业技能领域主持开发培训课程标准不少于5项,或通过师带徒、培训、竞赛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累计不少于10人;
(九)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近三年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正面专题宣传报道个人技术技能贡献事迹不少于5次,或被社会关注超过200万人次的媒体作非营销式报道且取得较大反响。
第六条 “侨都百优工匠”的申请对象为:在江门市相关产业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中工作满3年以上(以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为依据),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侨都百优工匠”:
(一)已获得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证书并继续在该职业技能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证书;
(二)曾获地级市以上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领衔人、企业首席技师等称号之一;
(三)近三年在人社部门主办的国家二类、广东省一类技能竞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的获奖选手,或近三年在人社部门主办的市级一类竞赛项目中获得第一名(以获奖证书为准)的获奖选手,或上述获奖选手的主教练;
(四)在技术发明、科技攻关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个人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以专利证书为准)取得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2项,或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3项;
(五)在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曾参与编制国家标准、全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一的;
(六)在行业内发挥重要影响力,现任地级市以上行业协会副会长(或相当于)以上职务;
(七)地级市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人;
(八)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在职业技能教育领域中作为相关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近三年围绕擅长的职业技能领域主持开发培训课程标准不少于1项,或通过师带徒、培训、竞赛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累计不少于5人;
(九)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近三年被地级市以上主流媒体正面专题宣传报道个人技术技能贡献事迹不少于5次,或被社会关注超过100万人次的媒体作非营销式报道且取得较大反响。
(十)从事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经营、种植养殖、建筑施工、传统技艺等工作满5年,且获得“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十一)在我市产值100强、外贸出口100强、纳税贡献50强企业工作,在技术技能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并为企业作出较大经济贡献,经企业认可推荐的个人(每家企业最多推荐一名)。
第七条 “产教融合技师工作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江门市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办科研机构(研发中心);
(二)邀请至少一名获评“侨都十大工匠”或“侨都百优工匠”的职业(技工)院校教师作为领衔人合作共建,并与其签订技能指导合作协议或新型学徒合作培养协议;
(三)技术研发型、技能型岗位比较密集或技术技能培养能力较强,从事技术、技能类岗位的人员超过员工总数的50%;
(四)能够为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八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纳入各类项目申请对象范围。
第九条 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项目认定对象范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不涉及失信联合惩戒事项的个人不受影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侨都十大工匠”、“产教融合技师工作站”申报,并委托第三方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侨都百优工匠”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申报评选。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极向有关行业或第三方人才评价机构征集各类专业(工种)专家、行业领头企业代表、行业协会负责人、同行具备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技师资格人员等,建立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专家库。
第十二条“侨都十大工匠”、“产教融合技师工作站”的评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申报通知,动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组织申报。
(二)申请受理
个人或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意见。
(三)资格核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所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无误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四)专家综合评审
1.组建评委会。从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建“广东技工·侨都工匠”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5名。
抽取评委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抽选与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正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柔性引才协议关系的人员。评委个人当次如有申请的,亦不得担任评委。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通过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形式(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虑申请对象条件、对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候选对象名单。
(五)结果公示
候选对象名单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重新确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拟定为推荐对象。
(六)公布确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拟推荐对象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侨都百优工匠”的评选程序可参照上述评选程序执行,也可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将评选通过的“侨都百优工匠”名单统一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四章 待遇及扶持
第十四条 对评选为“侨都十大工匠”的个人,给予10万元补贴,按年度分别发放3万元、3万元、4万元,分三年发放完毕。市本级下达资金后,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年度将补贴直接发放到其个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侨都十大工匠”首年通过评选后,即发放第一年度补贴。后续补贴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情况后,对仍符合条件的按年度直接发放到其个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对核发补贴期间已离开其申请时单位(以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为依据)或已不在江门市内从业的“侨都十大工匠”,不再发放当年及后续年度补贴。
第十五条 对通过“侨都百优工匠”评选的个人,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贴。市本级下达资金后,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发放到其个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十六条 对“产教融合技师工作站”的承建单位,给予10万元补贴用于工作站建设,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发到承建单位银行账号。
第十七条 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侨都十大工匠”“侨都百优工匠”可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省相关荣誉称号、奖项等评选。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引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主流媒体全方位展示“侨都十大工匠”、“侨都百优工匠”的风采,或到院校、企业开展工匠精神宣讲,支持和鼓励创作相关文化文艺作品、开展社科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 已评选为“侨都十大工匠”或“侨都百优工匠”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评选;已申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经费的单位,不得就同一项目申领“产教融合技师工作站”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不得申领“侨都十大工匠”和“侨都百优工匠”项目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产教融合技师工作站”的承建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工作站运作。各有关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承建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手段,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退出机制。申请人或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侨都十大工匠”、“侨都百优工匠”资格或工作站建设资格。其中,对违反第(一)点情形的追回有关补贴资金。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承建“产教融合技师工作站”的单位已注销或终止运行的;
(三)申请人或承建单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管理制度的,对公众或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做好有关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认真开展绩效自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补贴资金均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与东部三区一市的分担比例为3:7,市本级与西部三市的分担比例为6: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50-393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