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江人社发[2021]94号_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粤人社规〔2021〕4号)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