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全方位构建起有利于我市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江门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且户籍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
二、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适用用人单位: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且安排残疾人就业连续3年(含3年)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当年单位缴费工资下限不低于5%。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在岗就业满1年(含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当年单位应缴部分的下限执行。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且残疾人连续在岗1年(含1年)以上或已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就业扶贫、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就业设施设备等费用补贴扶持。补贴标准为5-30万;扶贫基地给予1-5万元扶持金。
四、适用个人:
(一)分散按比例就业、集中安置就业、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等在岗参保满1年(含1年)以上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当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不低于10%或5%。
(二)不能正常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给予辅助性就业津贴,津贴标准含政府、机构发放的各类补贴和不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因病假等实际情况缺勤按实际出勤支付不代于10元/天。
(三)自主创业和发展生产的残疾人给予场租、设备、种苗及农资补贴,补贴标准为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户最多不超过1万元。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残疾人给予贴息,贴息标准为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可按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或50%给予贴息。
(五)参加培训的残疾人,每年限申请一次免费培训或凭培训发票及资格证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培训补贴。
(六)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可申请1000-1500元补助。
(七)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比赛器材费1-2万补助和1000-3000元奖励资金。
五、适用机构
(一)通过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按其投入辅助性就业服务综合资金每个给予5万元补贴。
(二)在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职业介绍资质,能提供免费或优惠就业服务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实际就业残疾人每人500元。
(三)培训残疾人为主的中等(含中等)以上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给予无障碍或设施设备改造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5万元。
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江残联〔2018〕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