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280号)
图解:
一、文件背景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09〕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职能的承接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江门市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6日印发实施《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28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因未制定实施有效日期,现根据市司法局意见,增加政策实施有效日期,予以保留实施并延期5年。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认定条件、认定程序、退出机制、工作要求5部分内容,主要根据省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09〕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市实际情况,对我市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完善,是贯彻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决策部署的一项具体措施。主要亮点有以下方面:
亮点一:与中央、省有关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我市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依法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属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和日常管理。这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要批示的具体行动。
亮点二:突出赋权的质量。这次委托下放对属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和日常管理权限,突破了旧有体制机制的束缚,把原涉及市本级的认定和日常管理权限委托下放,有利于加快各县(市、区)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激活基层发展动力,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争先进位。《通知》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主要体现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属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和日常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泛吸收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师资管理、统一机构认证、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确保创业培训质量。定期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质量评估活动,有效加快各县(市、区)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激活基层发展动力。
亮点三:重心下移,惠民增效。按照“减少层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直接赋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辖区内行使市级管理权限,实现了最大限度为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培训。《通知》完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了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训练中心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将申报材料提交到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办机构开展考察及认定工作,减少层级审核,优化办理流程。
亮点四:依法赋权,权责一致。坚持委托下放于法有据,《通知》经过严格的合法性审查把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赋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承接和行使相关市级职权,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改革,并承担与之对等的相应责任。
三、文件有效期
《通知》文件明确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咨询电话: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50-393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