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结合我市实际,于2017年2月3日起实施了《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江教发字〔201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和《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粤教基〔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教育政策和《实施细则》实施情况,为调动民办幼儿园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性,促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发展,对原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文件修订那些主要内容?
(一)收费合理合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实行收费公示。”修改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符合要求,并实行收费公示。”
(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50%(公有资产幼儿园的比例不低于55%)以上。”修改为:“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适当比例。”。
(三)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和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求进行管理,不需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修改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求进行管理,不需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申报材料。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保教费收费文件”修改为“收费公示材料”。
(五)经费补助。“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核定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修改为:“各县(市、区)要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参照本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同全市公办幼儿园年生均拨款标准一致。”
(六)加强收费管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各类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层次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0%。收费标准要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管。”修改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各类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以属地为主,由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各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保教费标准。保教费标准要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管。”
(六)证件、名称的修改。“餐饮服务许可证”修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保险”修改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如何实施《实施细则》?
(一)修订县(市、区)的《实施细则》。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实施细则》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当地《实施细则》,规范、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二)组织实施《实施细则》。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修订后《实施细则》作为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的基本依据,进一步规范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实施细则》标准进行申报,规范自身的管理。
(三)落实《实施细则》。教育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实施细则》实施时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图解:关于《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 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