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部署。在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2月16日,省召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第二次全体会议,要求积极主动作为,有序引导务工人员返粤返岗,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突出问题。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
(三)《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若干措施》拟确定5项政策措施。
(一)实行政府包车等方式接送异地务工人员返回江门。通过政府包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等接送方式,有组织地接送异地务工人员返江。
(二)鼓励企业包车接送异地务工人员返回江门。鼓励企业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送来源相对集中的员工,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内100元/人、省外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自行返江的员工,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内最高100元、省外最高2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补贴。
(三)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企业成功介绍首次到江门就业的员工,或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方式为我市重点企业提供员工,符合条件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该补贴与现行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支持“共享员工”模式。根据共享的员工数对员工输出方给予最低2万、最高5万补贴。
(五)拓展劳务协作网络。人力资源丰富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江门企业输送劳动力,符合条件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四、实施期限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