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帮助我市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岗位,推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
(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十二大点,主要包括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疫情防控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职业介绍补贴、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职工工资待遇补贴、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招工补贴、受疫情影响返乡务工人员一次性创业资助、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延期还款贴息。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或在疫情期间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企业无需另行申请,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且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二)实施稳岗返还。一是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按申请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度内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二是对受疫情影响同时认定为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按6个月的江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即按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江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395元)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度内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三)疫情防控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并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四)疫情防控期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为我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具体名单以各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为准)成功介绍员工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五)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职工工资待遇补贴。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为该职工支付工资待遇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50%补贴企业,具体金额根据其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天数据实计算。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六)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江门上岗的湖北籍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每人补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七)招工补贴。自2020年2月9日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即此前没有在江门进行就业登记,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员工,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八)受疫情影响返乡务工人员一次性创业资助。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外出,有创业意愿并实现成功创业的返乡务工人员,且符合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1万元。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九)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企业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行业协会、学会等),面向本企业职工的适岗培训(含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元。企业开展培训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平台启用前暂以书面形式)报备,培训完成后6个月内再将学员上课记录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
(十)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参保企业吸纳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应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后6个月内,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平台启用前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十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且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并经批准后,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继续给予借款人贴息。
(十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延期还款贴息。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并在疫情结束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的,可继续享受贴息。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延期还款申请并经批准,且借款人在疫情结束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继续给予借款人贴息。
四、实施期限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实施时间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时间的,按具体措施或上级文件的时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