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一分一毫都不容染指。然而,竟有人胆大妄为踩“雷区”,冒领已故退休人员养老金。看似“占便宜”,实则“吃大亏”!
一、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1993年,安某的姐姐因车祸亡故,安某隐瞒其姐去世的事实,在该厂冒名上班直至2007年退休。2008年1月,安某冒用已故姐姐的名义在当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直至2023年4月间,骗取养老金共计39万余元。案发后,安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用已故之人名义,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认罪、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案例二
被告人胡某的祖父谭某于2017年5月逝世。胡某于2017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间,隐瞒不报谭某的死亡事实,仍持有并使用谭某的养老保险金存折和关联银行卡,继续领取养老金,扣除补发的谭某生前应享受的养老金475元后,胡某冒领养老金共计1万余元。2018年11月,胡某将冒领的养老金全部退还至当地社保局。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案例三
林父(化名)是某企业的退休职工,退休后回到老家农村享受着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在2009年6月,林父过世后,其妻子林母(化名)伙同其女儿林女(化名)伪造《异地居住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等证明林父未死亡的虚假材料,以此骗取林父的养老金共计109个月,金额合计21万元。后母女二人主动退还所骗取的21万养老金并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母、林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明材料,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计人民币2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林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林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案情分析
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个人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上述案件中,参保人去世后,其亲属隐瞒其已去世的消息,继续领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部分亲属为了能长期冒领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伪造参保人仍在世的假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该行为属于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基金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上述人员均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
三、重要提醒
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事关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冒领养老金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切莫以身试法,欺诈骗保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