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随意降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个人缴费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其当期缴费基数。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如有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标准,有的用人单位自行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等。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确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时,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基准。用人单位少报应参保人员以及少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重视员工社保费的缴纳
今天,我们就来排查整理一张“风险清单”,看看有哪些“跑冒滴漏”行为,会给单位和职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
行为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后果:强制参加、加收滞纳金、行政罚款、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行为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后果: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行政罚款、承担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的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少于实际数字的,即为瞒报、漏报。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工伤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行为三:用人单位或职工骗保。
后果:变更或撤销工伤、退还待遇、行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可处三年以下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次提醒!
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守法经营、合规缴纳社保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至关重要。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须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