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作为我市A公司的参保职工,在2020年至2022年在工作期间不幸遭遇三次伤害,均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医疗期满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杜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进行了鉴定,结果分别为十级、十级和九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杜某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分别为3.52万元、4.21万元和5.41万元。在领取工伤待遇后,杜某发现A公司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并未按其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而是按低于其实际工资的数额进行了缴费。这一行为导致杜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应得标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除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需根据杜某的实际工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杜某的实际工资水平、公司的缴费情况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除要求A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外,还裁定公司需向杜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共计3.85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将面临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
再次提醒!
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至关重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须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