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职工的公共财产,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保命钱、救命钱,切勿耍“小聪明”,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将引来“大麻烦”。
一、骗保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一)通过出具伪造、虚假疾病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病历、处方、医疗费票据等方式,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二)通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无指征检查(治疗)、虚假诊断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三)通过超范围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未经许可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无执业资质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四)通过乱收费、多收费、串换药品、串换检查(诊疗)项目、搭车收费、搭车检查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五)通过出具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骗保会受到什么惩罚?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温馨提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手段,加大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江门市人社局提醒您:工伤保险基金属于每一位参保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应一起抵制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切勿为了眼前的一己私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