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劳动者在另一单位劳动导致工伤,
应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曹某原为某集团企业所属电力物资供应A公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一直由A公司缴纳。2015年4月13日,曹某由A公司调整到同属某集团企业的B公司,主要负责电工工作岗位。2019年1月3日,曹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21年4月11日,曹某向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B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曹某的部分诉求。曹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与B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曹某是在为B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B公司未依法为曹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B公司应作为工伤赔偿主体,承担曹某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责任。
【案例启示】
曹某在与原用人单位A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B公司从事劳动,接受B公司管理,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B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即使原用人单位A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规定,新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而实现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和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新用人单位B公司未履行该法律义务,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应当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法律义务。
案例二
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
【基本案情】
廖某于2020年7月入职L公司,任职生产经理。2021年6月底,L公司向廖某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廖某不服,向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属地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L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廖某、L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廖某职务。该裁决书已依法生效。其后,双方因复职一事协商不成,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廖某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L公司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即2021年7月至10月15日期间的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L公司应按廖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2021年7月至10月15日期间的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已确认L公司于2021年6月向廖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裁决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L公司应按廖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2021年7月至10月15日期间的工资。
【案例启示】
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此,本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