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应当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隐瞒就业事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我市新会区凌某某于2018年4月入职江门市某酒店用品公司。2020年9月,该公司在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更新数据,终止与凌某某的劳动关系。同月,凌某某向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后经核实,凌某某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际与公司仍存续劳动关系,凌某某涉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合计35701.23元。
案例二:我市蓬江区林某某失业后于2021年1月向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2021年2月,林某某入职某公司。林某某重新就业后未按规定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停发待遇,而是通过虚假承诺进行资格认证,逐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直至2022年12月,涉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35236.5元。
案件发生后,新会区、蓬江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迅速开展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案件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和《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瞒重新就业事实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属于骗保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我市骗取失业保险金超过四千元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开展数据比对,核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已经重新就业,一旦发现欺诈骗保的,将严格依法查处。
郑重提醒:
一是不要心存侥幸。近年来依托大数据比对、系统预警检测等参保人只要重新参保缴费,重新就业的关联信息就可以直达监管。请领取失业保险的人员每月要办理资格核对手续,重新就业后务必当月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是不要觉得中断领取就会吃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已核定但未领取完的期限不会作废,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
三是切莫以身试法。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切莫贪图眼前利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