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恋爱关系下的劳动关系成立吗?
【案情简介】
张某与俞某系恋人关系。2021年8月18日,张某与俞某共同成立某托管中心,期间张某负责管理财务、买菜和发放工资等工作,也有负责招生和代课工作。2021年10月,张某、俞某恋爱关系终止,张某于数月后不再参与该托管中心的经营。2022年3月张某向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俞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处理结果】
属地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张某的仲裁申请。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俞某在涉案托管中心开设前已经是情侣关系,张某出资给俞某开设涉案托管中心,并帮助俞某为涉案托管中心进行招生和发放工资,张某的上述行为均基于双方存在情侣关系而自愿作出的行为。俞某在涉案托管中心经营期间,并未向张某支付过工资,而是将所收的学生托管费等支付给张某,由张某统一安排使用,故张某与俞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启示】
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等因素综合认定。在恋爱关系背景下,恋人间基于感情而互帮互助的情谊行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受考勤制度、管理制度的约束,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行政隶属为特征的劳动关系。
案例二
企业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劳动者的身上
【基本案情】
胡某入职于某染织公司,任职业务经理兼收银员,工作职责主要是跟进本人所经手的浆染业务工作,对所经手客户应收款进行管理、跟踪等。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胡某所经手的客户账款未能收回的,胡某按应收账款金额承担90%的损失。2018年至2019年期间,胡某经手11家公司,完成业务产量近三百万米,但某染织公司以胡某未能全部收回货款,未达提成条件为由拒绝向胡某支付业务提成。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染织公司支付业务提成。
【裁判结果】
属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胡某仲裁请求,某染织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款不能正常收回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面临的正常市场风险,但某染织公司将这种风险全部转嫁给销售人员,明显有失公平,双方之间的约定违反公平原则,视为无效约定,某染织公司应按胡某实际工作量支付业务提成。
【案例启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同条款不能违反公平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对未能按时收回的账款承担责任违反公平原则,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业务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