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用人单位无权扣罚劳动者的工资
【案情简介】
何某就职于江门A公司,工作岗位是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建立社会保险关系。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A公司陆续发出《通告》,对于存在迟到早退、上班期间玩手机、睡觉等行为的员工进行罚款或者给予50元至100元不等的负激励。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A公司共扣罚何某工资合计377元。2021年10月27日,何某向属地劳动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属地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未支持何某的仲裁请求。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应返还何某被扣罚的工资。
【案例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是关系公民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须经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委托授权相关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方可行使处罚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因此,A公司扣罚何某工资于法无据,应返还何某被扣罚的工资。
【典型启示】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公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是关系公民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是只有法律明文授权的行政机关才具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
用人单位“以会代训”不能视为已履行培训义务
【案情简介】
廖某在某公司任城市销售经理一职。2020年7月,某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廖某,因廖某业绩连续不达标,给予其一个月的观察期和相应的培训。2020年8月3日,某公司召开业务员会议,会议主题为2020年1-7月业绩回顾及8月工作规划与落实,廖某因故未参加该次会议。2020年9月9日,某公司以培训结束当月廖某的业绩依然不达标为由,单方通知廖某解除劳动合同。廖某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廖某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2020年8月3日会议的主题为2020年1-7月业绩回顾及8月工作规划与落实,该会议内容并不涉及业务培训与学习,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廖某进行业务培训且廖某仍不能胜任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公司应向廖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以会代训不能视为已履行培训义务,某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
【典型启示】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需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以会代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有获得培训的权利的规定,不能视为用人单位已履行培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