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如出现下述法定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的,本人或其亲属应当主动向核发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可拨打电话:区号+12345)。故意隐瞒不报骗取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将面临骗保法律责任。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原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二、工伤保险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但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三、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其他情况
1.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温馨提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通过比对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发现参保人出现停发社会保险待遇法定情形的将会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如出现因数据错误导致错误停发的现象,参保人发现被错误停发社会保险待遇,请及时联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核实后,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将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咨询:区号+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