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24〕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部署,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30号)等相关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中小学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全市高级和市直学校(单位)一、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二、评审、初次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及条件
1.申报评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学校(机构)非在编教师可参加中小学系列职称评审。申报职称时,对岗位核定、岗位使用计划等材料不作刚性要求,其他申报评审程序、环节、具体要求等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
2.申报评审条件
(1)推荐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2〕30号)相应规定执行。
(2)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业绩材料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书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3)申报人需获得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报评审职称名称要与申报时任教岗位(包括学段、学科)相符。转换学段、学科的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时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任教经历(资历)、取得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4)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要求,申报人应每年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其中从2021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应累计不少于90学时。任现职期间因一学期以上长期病假、产假等情形导致无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由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书面证明,可扣除当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5)根据《关于推进 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 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中小学教师,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
(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
按《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文件精神执行。(详见附件2)
三、岗位核定及竞聘推荐要求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应在学校(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单位)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可用于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的空岗位数,做好本年度的岗位使用计划,填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学校(单位)制订《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含高职低聘)、岗位空余情况、拟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及其数量(其中包括用于推荐参加评审的岗位数、参加初次考核认定的岗位数)、考核推荐办法、说课讲课考核的组织等。《方案》须在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江门市直学校、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方案》报送江门市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三)存在高职低聘情况的学校,应将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按合理比例(原则上均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择优竞争推荐,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可适当向前者倾斜。拟申报晋升职称评审的人员竞聘成功后再参加评审;高职低聘人员竞聘成功后则可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受相关处分的老师,3年内不纳入解决高职低聘人员范围。
(四)符合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的人员与申报同级别评审的人员一起参与岗位竞聘,竞岗成功后按程序申请认定。申请二、三级教师初次职称认定的人员不需要竞岗,但需要在单位核定岗位数内,经单位同意后可按规定申请认定。
(五)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援藏援疆教师无需参加岗位竞聘,可直接推荐。援藏援疆教师在疆在藏工作期间,可按有关规定选择在受援地或我市申报教师职称。参加国家、省、市等安排支教任务且表现优秀的教师,在参加学校岗位竞聘和评委会评审时给予倾斜。
(六)学校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同意推荐人数必须小于或者等于空缺岗位数量。
(七)按照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岗位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使用的,竞聘方案由该县(市、区)教育局制订,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低于或高于公办中小学的岗位结构比例。
四、申报评审、初次考核认定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
根据学校(单位)制订的《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岗位竞聘。
(二)学校(单位)考核推荐
1.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占比不少于50%,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按非专任教师计算)。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推荐委员会成员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参加竞聘教师是夫妻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均实行回避。
2.申报人在学校(单位)内部公开述职后,学校推荐委员会对参加竞聘推荐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综合民主测评、履职表现、考核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最终推荐人选。
(三)学校(单位)评前公示
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名单在校内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公布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江门市直学校(单位)公布江门市教育局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
(四)组织说课讲课评课考核
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采用说课加讲课的考核办法,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申报人员采用说课加评课的考核办法。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考核形式。
1.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组织开展。
2.申报评审一级及以下层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可委托学校按统一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受委托学校名单由教育局统一发函确认。未纳入委托范围的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
市直学校(单位)考核工作由各学校(单位)组织实施。
3.“说课讲课评课”考核结果要按规定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
4.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无需参加说课讲课评课考核。
(五)组织评审、认定
高级及以下评委会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的流程、标准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面试答辩。对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人员任教学段、学科、申报人数等情况,组建相应的面试答辩小组开展面试答辩工作。面试答辩安排另文通知。
(六)评后公示
对经评委会评审、认定通过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1.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在公示期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经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核查,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2.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人社部门行文予以公布,核发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学校聘用
学校(单位)根据人社部门公布的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人员聘用手续。
五、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部门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高级及以下评审材料要求及有关表格详见附件6;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有关表格详见附件7。申报材料有关表格可在江门市教育局政府门户网站(//www.rajayuj.com/bmpd/jmsjyj/)下载。网上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二)受理部门及时间:
(1)高级:江门市教育局受理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汇总整理后统一上报,江门市直学校(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江门市教育局。
(2)一级、初级: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受理所属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材料,受理材料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定。江门市直学校(单位)报送江门市教育局,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评审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140元,共720元;申报评审(含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450元;申报评审(含认定)中小学初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280元。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学校(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县域内岗位统筹管理,盘活岗位资源,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要树立正确评价导向,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要求,注重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要立足实际,坚持破立并举,探索创新评价方式方法,综合考查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坚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使命。
(二)严把工作规范,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认真组织实施,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明确要求、规范程序,严格把好政治关、审查关。要加强评审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要做好申报人员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的核验,确保系统数据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申报人员的信息情况。严格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逐级审核,做到所有申报材料都有档案核对人或审核人签名,单位负责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各县(市、区)申报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校级领导(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应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严格审查其任教课程、授课时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以教育局名义开具专门审查意见,确保申报人员教学工作量符合文件规定要求。加强对个人申报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之日起3年。严格落实审核责任追究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三)优化管理服务,切实为教师松绑减负。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地申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规范申报材料的整理和填写,为广大教师提供便利服务。切实落实减轻教师负担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减少不相关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对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多次审核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证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可由申报人作出书面承诺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替代证明。要切实提高职称评聘工作效率,对评审通过人员及时落实后续聘任和工资待遇兑现。各学校(单位)、教育局、人社局应按职能做好过程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八、联系、咨询电话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称评审受理地址及咨询、投诉电话:
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27号,3503921;
蓬江区教育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35号,3226160;
江海区教育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江海区政府大院内3号楼,3861643;
新会区教育局:新会区会城葵安路8号,6623085;
台山市教育局:台山市台城台东路98号,5502014;
开平市教育局: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3号,2289176;
鹤山市教育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3号,8938616;
恩平市教育局:恩平市恩城镇小岛锦茂路一号,7715133。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pdf
附件3.关于2023年度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doc
附件6.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材料要求及表格.zip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教育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