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
缴费费率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8〕569号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转发的《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降费标准和执行期限。为进一步降低我市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市执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180号)政策的基础上,将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20%。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现行缴费费率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20%;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按江人社发〔2016〕180号规定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再统一阶段性下调20%。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的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止2020年12月31日止。
在执行期限届满后,我市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恢复按江人社发〔2016〕18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直接按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各参保单位申请。
(二)各市区社保局、税务局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相关参数。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