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8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8社保年度(即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18社保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省规定执行(以转发省文件为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最低缴费基数均为3324元(我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14元×65%),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9972元(最低缴费基数3324元×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1.5%);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和4.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8%)。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职工参加一档、二档最低缴费基数均为4132元(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元×75%),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12396元(最低缴费基数4132元×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1.5%);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和4.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5%)。
三、工伤保险
2018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1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的阶段性降费政策继续执行,如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
2018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缴费。缴费费率按《关于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育保险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我市生育保险恢复原费率,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8%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6527元(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元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6527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若在此期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预判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将于当月或次月出现不足,即可支付月数﹤3个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提出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