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11]8号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工作,加快征地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基本、可持续,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不同年龄段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给予市基础养老金或参保补贴,保障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水平。
二、对象范围
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是指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权配置权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我市农村户籍居民(含村改居居民)。
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核准确认,属集体经济组织辖区内的土地扣除已合法开发建设的土地、宅基地、留用地以及可认定为公共设施的土地后,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已被政府完全征收(用),并签订补偿协议,兑现补偿款后已清场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对象资格和保障方式
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资格时(指经核准符合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当月),按以下方式对不同年龄段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给予参保补贴或市基础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以上的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
1.选择直接享受市基础养老金。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从其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当地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的当月起,按月享受市基础养老金。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选择“延续缴费”。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不够年限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延续缴费”。延续缴费期间政府按月给予补贴(以下简称参保补贴),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下限×个人缴费比例(8%)×80%;补贴期限为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资格时起,到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之月止,累计不超过180个月(即15年)。停止延续缴费时不予补贴。
3.享受待遇方式变换。延续缴费的,当其中途停止延续缴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回所有政府参保补贴后,可按本意见的规定享受市基础养老金。
4.不得同时享受市基础养老金和定期养老待遇。在享受市基础养老金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开始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市基础养老金。
本意见所称的定期养老待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二)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
1.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月给予补贴。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下限×个人缴费比例(8%)×80%;补贴期限为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资格时起,至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之月止,累计不超过180个月(即15年);不参保的不予补贴。
2.选择直接享受市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可享受市基础养老金。但曾按本条第一点享受过参保补贴的,必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回所有政府参保补贴。
3.不得同时享受市基础养老金和定期养老待遇。在享受市基础养老金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开始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市基础养老金。
(三)未满45周岁的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
此类人员,应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参保的(含灵活就业方式等参保的),由政府按月给予补贴,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下限×个人缴费比例(8%)×65%;不参保的不予补贴。政府给予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180个月(即15年)。没有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时也不能享受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市基础养老金,但可按规定享受其他农村保险待遇。
四、待遇标准
(一)符合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条件的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时,可享受市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以下标准计发待遇:
1.市基础养老金(含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计发。市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物价指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2.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可按有关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当其达到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相应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五、申报办理程序
(一)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认定。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被征土地农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参保资格审核。具有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意见规定参保前,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公安部门、被征土地农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其参保资格,并经村、镇两级公示确认。
(三)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具备参保资格的人员按本意见规定参保的,统一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参保申报及缴费手续。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资格并实施当地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时,按保障对象的年龄,对应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身份和参保缴费或享受补贴的标准,一经核定,并经本人签名确认后,其身份、参保缴费和享受补贴的办法不能更改。
六、参保补贴发放办法
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财政参保补贴办法按照先缴后补、按季拨付的原则拨付,每季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本村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参保人参保证明(包括参保人姓名、参保号、缴费期限)、参保人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拨付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参保补贴的,须提供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参保资格审核的资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基金专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次月,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直接划入参保人个人银行账户。在外地就业的,由本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相应的异地参保证明资料和个人银行账户。
七、市基础养老金发放办法
每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提出的年度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基础养老金预算。每年年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基础养老金年度预算和每月计划应支付市基础养老金总额,向财政部门申请市基础养老金发放周转金,并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根据符合领取市基础养老金的人数,逐月发放市基础养老金,直接划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符合领取市基础养老金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7天),并及时将其生存情况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资金筹集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负担的补贴;
2.利息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二)政府补贴资金筹集。
政府补贴包括参保补贴和市基础养老金。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土地出让金中按一定标准计提资金,建立政府解决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计提资金在土地出让收入中优先列支,计提资金列入征地成本。当年计提比例(计提标准)根据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每年实际需要确定。市区(蓬江区、江海区,下同)实施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第一年,政府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区按7:3比例承担;第二年起政府补贴资金统一由市区计提的专项资金解决。计提资金不足以支付时,市区按土地收益比例由两级财政分别负责。
(三)资金管理。
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截留或侵占。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律责任
1.失去享受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待遇和参保补贴条件的人员,应在30天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2.当事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待遇和参保补贴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侵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实施时间
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从
十一、制度衔接
1.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具备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前,其农村居民应按规定参加当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2.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后,其原已按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参保的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如选择并符合条件享受市基础养老金,但不具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回给个人,同时停发原老年生活津贴;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参加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市、区政府负责当地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和推进辖区内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并把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所属保障对象的宣传发动、资料校对、组织参保、代收代缴保险费等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保险待遇资格认定和待遇发放工作。社会保险管理所受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承办申办、缴费等工作。
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和经办机构经费年度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每年11月底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下一年度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认定计划,送当地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并配合做好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公安部门、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资格审核工作。每年11月底前,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资格认定计划,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并配合做好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参保资格审核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征收工作,并为参保个人建立相应的分类标识,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当地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和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相关人员参保资格。
审计部门负责对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完善配套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工作方案、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审核流程和办法;市农业局负责牵头制定完全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参保资格的审核流程和办法;市财政局负责拟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以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召集汇总,于3月底前完成。
(四)大胆创新,分步推进。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分步推进全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2011年在蓬江、江海区实行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工作试点,从2012年起,其他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