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1〕6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包括:蓬江、江海、新会、台山、开平、恩平、鹤山,下同)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下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我市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我市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根据粤人社发〔2011〕13号文要求,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分为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两部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10年全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95元定额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定比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2010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1年1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对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加发养老金,从
2、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贯彻执行。各市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和规范市级统筹相关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确保在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具体落实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书面报告于2011年3月5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和传真电话:3935213;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3501711传真电话:3501997)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