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11〕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业经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
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让更多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和《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共建幸福新侨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本实现全覆盖,2011年下半年在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全市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村改居”居民等,不含在校生),以及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生),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原则;
2.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与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各方面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的原则;
5.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基本模式。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级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实行县级统筹。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方面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市、区财政负担。其中,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对参保人缴费补助由市、县级市、区共同负担;省财政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每人每年10元)对恩平市安排补助,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1/3的70%(每人每年7元)对台山市和开平市安排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级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县级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负责。
(2)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由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建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列入国家试点的县级市、区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由市、县级市、区共同负担;恩平市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13.75元),台山市和开平市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25%的70%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9.625元);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除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级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县级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负责。
由市、县级市、区共同负担的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筹集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办法):各县级市、区起步第一年,市本级与县级市、区各负担50%;从第二年起,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按45:55比例分担,与其他县级市、区则按1:9比例分担。
(3)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负责。
(4)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级市、区政府按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负责。
3.社会捐助。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贫困居民参保。
(五)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年龄大于60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参保人死亡后可向其家属发放不少于500元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政府负责。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个人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按参保人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参保人也可以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是否享受缴费补贴及其标准由各县级市、区政府决定,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政府承担;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由各县级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不间断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一次性缴纳若干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按每年的标准逐年给予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的缴费补贴按一次性缴费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且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时而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4.上述第2、3种参保人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按月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七)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
1.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各县级市、区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承担。
2.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市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所需增加资金,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办法执行。各县级市、区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各县级市、区政府负责。
三、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因户籍转移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其中,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也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的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受刑事处分的参保人处理办法。
(1)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2)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基金管理。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实施县级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统一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收缴。具体收缴办法和政府补贴拨付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3)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执行,并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类统计和核算工作。
(4)失去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于每年9至11月期间,由所在的村委会或当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统一办理生存证明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12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5)参保人缴费并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2.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辖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办管理服务。
1.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各县级市、区要安排专项经费,为各级经办机构配置必要的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信息网络系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网络。各县级市、区要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65号)和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1〕84号)精神,加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建立基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平台,每个镇(街道)要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明确基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各行政村、社区要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点,协助镇(街道)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村社会保险协理员,提高基层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高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基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协理员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参保、协助参保人办理个人缴费和申领待遇、协助组织公示和资格审核,受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举报等。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费标准和社会保险协理员聘请方式由各县级市、区政府确定。
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
1.逐步将已实行的新农保制度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参保人,改为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标准不变。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制度的衔接办法按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制度衔接办法执行。
3.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改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衔接办法执行。符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
1.市政府在原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县级市、区也要抓紧调整相应工作机构,切实承担起这两项工作的领导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两项工作。
2.各县级市、区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管理等工作。
3.各县级市、区要注意研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制定实施办法,分步分类推进工作。
1.各县级市、区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本县级市、区实施办法,报江门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2011年,我市农村居民仍按各县级市、区新农保实施办法执行,城镇居民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加强宣传动员,形成良好氛围。
各县级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国家、省和市的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深入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