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4〕675号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4〕32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及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确认,现确定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为我市第二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应当在我市确定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人社发〔2014〕326号相关规定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江门市第二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