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0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二、从
三、按规定计算参保人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其临界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各市、区按新办法计算视同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时,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多于等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取值采用各市、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市、区,则采用199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五、在计算我市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固定职工的相关参数和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时,统一对其参加了政府组织的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年限认可为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计入视同缴费月数和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六、调入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当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其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的基本工资为依据。
七、严格执行省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省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的规定,制定具体调整方案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按要求完成信息管理系统的调整、测试工作,为完善制度、确保全面贯彻落实粤府[2006]96号文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