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1〕39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凡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继续在我市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按照《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的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上述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一次性趸缴补足缴费年限后,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按月领取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退休人员也可由本人选择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按107号文规定的缴费标准逐月代扣代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