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劳社[2006]11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直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江府办[2006]14号)和《江门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江府办[2006]15号)的规定,市直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公务员医疗保险),从
一、江门市直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单位)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含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下称被保险人),均须参加公务员医疗保险。
非市直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按“自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原则参照执行,也可以选择按原《江门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二、公务员医疗保险参保办法
(一)江门市直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从2006年4月起统一按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供的缴费金额的明细资料(含单位、个人),每月依时向地税局申报缴费。有关缴费信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提供给各预算单位。被保险人从
(二)非市直财政统发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如选择参照公务员医疗保险参保的,需书面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征管科备案后,再向地税局申报缴费。参保单位依时足额缴纳医保费后,被保险人从缴费的次月15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三、公务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构成
(一)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各类人员的缴费工资构成
1、机关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缴费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月度岗位津贴、月度考核奖、上年度四大节目津贴及称职奖的月均额度。
2、市直中小学在职教师缴费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教龄津贴、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月度岗位津贴、月度考核奖、上年度绩效工资和四大节目津贴及称职奖的月均额度。
3、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缴费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房贴、工资发放表中的职务岗位津贴、上年度四大节目津贴及称职奖的月均额定。
4、退休人员缴费工资构成包括:基本退休费、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补贴、生活补贴、上年度四大节目津贴月均额度。
(二)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按工资总额申报。
四、本社保年度公务员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一)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退休人员按上月退休费总额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1317元的,按1317元申报,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人均工资收入300%的,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申报。
(二)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退休人员按上月退休费总额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下限以市直公务员上年度月人均实际支出费用总额为依据确定,缴费工资低于2224元,按2224元申报,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人均工资收入300%的,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申报。
五、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医保费标准:在职人员按上月工资总额的6.5%缴纳;退休人员按上月退休费总额的6.5%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
被保险人医保费缴费标准:在职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需缴纳医保费。
六、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费比例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费比例采用过渡办法实施。即单位缴纳医疗补助费标准:从2006年4月至12月,在职人员按上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退休人员按上月退休费总额的0.5%缴纳;从2007年1月起在职人员按上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退休人员按上月退休费总额的1.5%缴纳。
七、社保费由地税局统一征收,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地税局申报缴费,每月人员的增减变动(包括在职或退休人员增减变动),需到地税局办理。
退休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仍按江社保[2003]14号文的规定执行。凡发生新增退休人员,除到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变动外,还需带退休审批表到社保局征管科办理参保人员状态变动登记。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事局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