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1〕69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制度,确保参保人信息数据顺利导入系统,准确识别参保人身份。根据目前各市、区在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医保宣传发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决定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的参保人统一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以下简称城乡医保证),作为医疗费用结算凭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医保证适用范围
参加城乡医保的农村居民暂未办理身份证的,统一发放使用城乡医保证。此类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病种门诊就医,及办理相关待遇报销手续时,须出示城乡医保证确定参保身份,才能按规定享受有关医保待遇。
二、城乡医保证制卡与领证
由各村委会将暂未办理身份证的参保人个人资料和一张1寸免冠近照交户口所属镇(街)保障事务所(城乡医保办公室)。镇(街)保障事务所(城乡医保办公室)根据参保人个人资料录入电脑存档并打印城乡医保证(样本见附件1),交村委会发给参保人。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处理操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需以公安数据为基础核实个人身份后才能导入社保城乡系统,对未能与公安数据对碰上的个人参保信息以身份证+姓名来匹配,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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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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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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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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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年月日 |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使用说明 一、本证适用参加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二、本证只供持证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本证,应及时向发证单位报失并申请补发。 三、参保人应于每年10-11月前缴交下一年度参保费,缴费成功后此证才有效。 四、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病种门诊就医,及办理相关待遇报销手续时,须出示身份证或城乡医保证确定参保身份后,才能按规定享受有关医保待遇。 五、当参保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时,本证自行失效,并须将此证交回发证单位。 |
附件2: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处理操作意见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需以公安数据为基础核实个人身份后才能导入社保城乡系统。为确保参保人正常待遇享受,对未能与公安数据对碰上的个人参保信息(以身份证+姓名来匹配),按以下方法处理:
1.需把此类人员的信息从原参保资料中移除,另建一文件单独保存。
2.此类人员的身份证字段不再使用原参保的数据,而根据社保定义的规则重新填写,原数据需要保留,在最后新建一列,列名为参保身份证号。
3.新参保号由社保局分配,同时与身份证号字段保持一致,定长18位,具体编码规则如下:第1位统一为“9”(标识位)+该人所属社保局代码(蓬江11、江海02、台山81、新会82、开平83、鹤山84、恩平85)+村委编号(6位,原12位村委编号去掉4407)+流水号(9位,统一以9开头,各市、区均从“900000001”开始向上递增,间隔为“1”,市内每人都必须唯一)。
4.若发现仅有身份证号而无姓名,又无法核实,不录入社保系统。
5.各市、区应设法通知此类参保人相关的参保信息,以便其能正常享受城乡医保待遇。
6.此参保号为临时使用,各市、区应在日后的工作中设法核实个人身份并补齐个人资料,使用征管模块中的参保号修改功能、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功能来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