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08]26号
文件
江府办[2008]26号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江门市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解决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以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破产、关闭、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企业
江门市破产、关闭、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下称困难企业)。
二、适用人员
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领取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三、参保办法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原企业和主管部门(或资产营运机构)确认,原企业已经注销的,则由主管部门或资产营运机构确认,并送所属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二)申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填写《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按本条第一款办法确认同意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缴费办法
(一)缴费标准
以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含个人帐户划入资金)为基数计算,一次性计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资金筹集列支渠道
1.在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退休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由所在地财政和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负担50%。
2.在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不足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政府财政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由政府资助的费用部分,按上述办法由当地财政和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负担,具体操作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研定。
3.蓬江、江海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属政府财政资助的部分,由原管辖企业的政府财政负责。
4.恩平市属政府财政资助的部分,原则上由省财政补助资金负担25%,恩平市财政负担25%。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部分,当地财政按照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办理的参保人员名册,每年一次将应资助的资金划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五、医疗待遇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只设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不设个人帐户。
(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经批准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从次月15日起享受当地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费用结算标准和办法,按照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六、实施要求
(一)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国资部门和资产营运机构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切实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和核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到位。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和待遇支付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做好相关职工的解释工作。
附件:《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
(如需要下载申请表的,请在网页右侧“表格下载”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