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5〕2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江门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70元/天,
二、本通知自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