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劳社[2007]682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合法权益,扭转我市市区(不含新会区,下同)生育保险基金的赤字局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江门市市区生育保险费征缴费率和待遇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由原来按本单位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5元征收,调整为单位每月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0.45%的比例缴纳,被保险人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计征;高于300%的,按300%为基数计征。
(二)生育保险的发放标准按顺产由原1800元调整为2000元、难产由原2300元调整为3000元。
(三)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江门市直单位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办法》(江府办函[1992]44号)执行。
(四)调整后的生育保险费征缴费率和待遇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