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海区委组织部、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第203号令》)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以下简称《江门市贯彻意见》)的规定,现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足额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从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省政府第203号令》的规定,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逐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办法。从
(三)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补缴托收办法。从
二、做好过渡期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服务工作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未公布前,我市所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视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统一按已办理确认手续的支付比例和标准结算。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待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定额公布后,再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