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5〕588号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31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申请条件
协议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分别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26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25号)、《关于印发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856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工作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304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32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4〕326号)和《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5〕298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执行。
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签约程序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指导意见》和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确定工作流程的规定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下同)备案,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
市社保局根据《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内容,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历年属地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和相关审核确定资料移交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协议管理。今后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保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执行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含取消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情况,请于2016年1月25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