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0〕42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江府〔2010〕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登记和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组织实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医保),根据《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0]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包括《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非本地户籍的在校学生等。
第三条特定参保人范围包括《暂行办法》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指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等。
第四条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和社保协理员的经办职责:
(一)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经办职责
1、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宣传政策、接受参保的政策咨询等工作,并积极动员其参保。
2、指导本辖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
3、负责本辖区参保人资料的审核、录入、复核和汇总,纸质和电子参保登记表的编报。
4、对社保协理员送交的参保人信息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和信息数据导入工作。
5、发放社会保障卡或城乡居民医保卡。
6、按规定协助办理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相关业务。
目前未建立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的地区,暂由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办部门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二)社保协理员职责
1、向符合参保条件的本村居民宣传政策、接受参保的政策咨询等工作,并积极动员其参保。
2、指导本村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协助督促未参保居民或缴费未成功的居民按规定参保。
3、负责本村参保人资料的审核、录入、复核和汇总,纸质和电子参保登记表的编报。
4、协助做好本村居民城乡医保个人缴费和报销工作。
5、按规定将通过审核的参保人资料录入信息数据库,并送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所审核。
6、发放城乡居民医保卡。
第五条城乡医保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社保年度。缴纳城乡医保费后,年度内中途不作退费。
第六条参保缴费办法
每年10月1日至为城乡医保下一社保年度缴费期,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并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
(一)城镇居民参保缴费
1、参保缴费程序
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保的城镇居民,每年11月前,应按公布的个人缴费标准,将应缴费用存入银行,由商业银行直接从个人缴费存折中代扣代缴。扣费成功的,方可确认个人参保资格。
2、参保须提供材料
参保时需填写《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少年儿童除外)原件及复印件、开户银行存折(银行卡)及复印件、《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缴医疗保险费、社保卡工本费授权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书》,详见附件2)等资料。
(二)农村居民缴费
1、参保缴费程序
由村委会牵头,村民小组具体负责,根据公布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向农户收取或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城乡医保费,并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名册。村委会社保协理员将参保登记名册汇总、初审后,报送社会保险管理所审核。经审核后,社会保险管理所出具缴费凭证。社保协理员持缴费凭证到指定商业银行将本村收缴的城乡医保费存入当地城乡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将参保人员资料按规定录入信息数据库,送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所审核后导入城乡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个人参保资格。
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可按城镇居民缴费办法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并在每年缴费期间,将个人缴费存折交村委会验证存款余额,确保按时足额缴费。
2、参保须提供材料
参保时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银行代扣代缴的,还须提供开户银行存折(银行卡)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资料。
(三)在校学生参保缴费
1、参保缴费程序
大学生、中职技校生、非本地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费、统一登记造册、统一在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或学生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代扣缴费,并由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所上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2、参保须提供材料
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或学生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资料。
(四)特定参保人参保缴费时还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残联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特定参保人专项补助资金,统一由所属辖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负责汇总资料后,报同级民政、残联部门拨付。
第八条社会保障卡(城乡医保卡)发放和领取
(一)城镇居民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险管理所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会保险管理所领取社会保障卡。
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的学生,社会保障卡由学校统一领取和发放。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统一由银行从参保人的银行存折(银行卡)中代扣缴。
(二)农村居民参保人按规定办理江门市城乡居民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
农村居民医保卡工本费由参保人个人支付,在参保缴费时统一收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由银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统一由银行从参保人的银行存折(银行卡)中代扣缴。
社保协理员统一在社会保险管理所领取城乡居民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后,根据参保登记名册及时向参保人发放。
(三)特定参保人免收社会保障卡(城乡医保卡)制卡费,所需费用由当地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九条参保人因身份、户籍、银行缴费账户发生变化时,须在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所或社保协理员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需填报《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变更、停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3),并持以下相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城乡居民成为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残联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户籍、银行缴费账户发生变化时,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或新缴费银行存折(银行卡)。
第十条停保手续
(一)参保人因迁出、死亡、就业、应征入伍等原因停止参加城乡医保时,须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所或社保协理员处填报《登记表》,办理停保手续。
(二)参保人不办理停保手续的,按新社保年度缴费标准由商业银行直接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参保人要确保每年在缴费账户储足缴费金额,因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代扣个人缴费的,视为自动弃保。
附件:(点击下载)
1、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