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5〕557号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巩固我市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2号)和《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4〕171号)要求,为巩固我市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组织领导。社保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区)要将社保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地人社、社保经办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同时,完善分片包干联系指导责任机制,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挂钩各市、区,各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挂钩镇街,形成上级带下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社保信息披露
(一)责任分工。社保信息披露工作由人社办公室牵头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落实,宣传、社保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分工实际,制定《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台账》,明确各项社保重要数据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以及公开时限。
(二)审核程序。一是按照省人社厅、省社保局规定的社保信息披露通用模板,统一信息披露内容;二是建立信息会审制度,按照业务数据归口管理的原则,充分征求当地社保业务部门意见,由统计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把关;三是注意社保重要数据收集的统计口径、时间等条件,可保留系统取数截图,连同数据一并上报审核,以便日后数据核对,确保数据统计准确性;四是对涉及地税、法院等其他部门掌握的各类信息,要积极沟通协调,及时获取并公开;五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进行审批。
(三)公布时限。各市(区)上一年度社保信息披露报告须在每年3月底完成,并抄送市人社局、社保局;待全市社保信息披露数据集中审核后,全市各地上一年度社保信息披露统一在4月底前完成,同时在各地人社部门社保信息公开专栏和社保经办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开。
三、规范社保信息公开栏建设
(一)完善网站专栏管理机制。结合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检查要求,各市(区)要加强对门户网站社保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与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更新社保信息公开栏目信息,并对已不适用的社保信息进行清理,确保网站社保信息准确、持续更新。
(二)完善社保信息公开栏建设。各市(区)要加强与当地地税、工会部门的联系,利用地税、工会部门的职能特点,形成合力,按照省厅要求设立公开栏,结合当地实际,主动公开并更新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
(三)完善基层平台建设。规范设置各市(区)服务大厅、人力资源服务所、镇(街)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的宣传栏、资料取阅处,明晰标识,将各类宣传资料分类放置在显眼位置。有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网络畅通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的社保服务。
四、加强社保政策宣传
(一)因地制宜宣传。各市(区)要结合本地群众对社保政策的意见或需求,对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人社政策宣传,并注意不断地增强吸引力,形成本地区的宣传特色。注意资源整合,可发动当地社保卡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社保卡服务点、医疗机构、药店等机构共同开展社保宣传,加强与当地邮政、教育、供电、商会、行业协会等部门或其它商业机构的沟通、合作,开展点对点宣传,增加宣传资料的针对性和普及性。
(二)拓宽宣传渠道。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组织开展各类贴近群众的宣传,如通过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刊、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在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利用公交(出租)车视频、户外广告牌、户外LED等进行宣传。
(三)拓宽公开途径。各市(区)要重视新媒体宣传渠道,加大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建设力度,打造贴近群众生活的新媒体宣传阵地。积极指引群众通过微信、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智慧五邑“一卡通”手机APP、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个人社保信息,有效拓宽社保信息公开途径。
五、加强考核督办
各地要重视典型引路,积极挖掘一些企业、村居开展社保信息公开工作实、亮点多、反映好的典型,大力宣传推广。注意日常工作文件、活动图片等资料收集,建立工作资料档案,及时将社保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市社保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定期对各市(区)开展社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此外,要注意总结经验,每年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