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5〕377号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社保局,市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4〕326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我局制定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4〕32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客观量化、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审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社会事务局,下同)会同属地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医疗专家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治疗、用药、检查、收费等行为进行评估。
市本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工作由区域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并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与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组每年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即上年1-12月)在落实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及履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管理、服务管理、质量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管理等。考核评分标准详见《江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表》(附件1,下简称年度考核标准)。年度考核标准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考核采取自查与考核组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年度考核前,应进行自评、填写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自评表(附件2),并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考核组采取听取考核对象自查报告,现场实地察看,查阅原始档案资料、统计报表等形式,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对象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的违规问题,由考核组现场书面提出,并经考核对象签字盖章确认,拒绝签字盖章确认检查结果的,检查组记录在案,并依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八条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得分与费用结算挂钩,定点医疗机构责任保证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得分率=实得分/(标准分-缺项分)×100%。(“缺项分”是指《江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评分表》内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要考评的项目分)。
(一)评审得分≥90%;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责任保证金全额返还。
(二)评审得分率80%(含80%)至90%(不含90%):以90%为基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责任保证金扣减2%返还,即责任保证金扣减比例=(90%-评审得分率)×100×2%。
(三)评审得分率60%(含60%)至80%(不含80%):以80%为基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责任保证金扣减3%返还,即责任保证金扣减比例=(80%-评审得分率)×100×3%+20%。
(四)评审得分率<60%: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责任保证金全部不予返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工伤定点服务资格。
第九条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并提供考核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情况并结合考核对象自评情况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日常检查情况进行核定、汇总、评分,对存在的问题向考核对象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考核工作结束1个月内将考核对象考核得分情况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公布。
第十二条责任保证金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返还。责任保证金被扣减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如遇工伤保险制度作出调整,则本暂行办法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