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4〕36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和《关于公布2014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2014社保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江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
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即2014社会保险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139元,个人月工资收入低于2139元的,以2139元为缴费工资;上限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00%(即13404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同步调整为2139元,缴费比例为20%。
二、其余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暂不变
(一)暂缓调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2014社会保险年度我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1元的300%(即10713元)执行;下限仍按照2291元的60%(即1375元)执行。
(二)暂缓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江府办〔2010〕107号和江人社发〔2013〕7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参保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最低缴费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低于最低缴费工资的,按最低缴费工资计征。2014年(1-12月)全市最低缴费工资仍按2013年标准即2100元执行。
(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维持不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单位参保的,单位按缴费工资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8.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6.5%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仍按江人社发〔2012〕642号文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4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享受同等待遇。
三、执行时间: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江人社发[2014]364号附件2:粤人社函[2014]1339号.tif
江人社发[2014]364号附件1:粤人社发[2013]268号.tif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