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粤人社办〔2022〕15号,附件1)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稳岗工作力度,现就做好我市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求,应在2022年7月1日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
二、缓缴期限
施工企业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
三、缓缴流程
符合缓缴条件的施工企业,在缓缴期限内无需提交申请,即可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如施工企业在知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后,仍自愿办理缴存业务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强化政策宣传与指导服务,主动对接符合缓缴条件的施工企业,指导施工企业报备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情况(填报附件2《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切实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施工企业依法落实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管理、总包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三)各县(市、区)对本辖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进行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情况报告及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于2022年10月14日前报市局执法监督科。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8日
(联系人:黄灶成、丘洁莲,联系电话:393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