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21〕8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月7日
(粤人社规〔2020〕55号)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