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雇员管理,保障机关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深化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机关)的雇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以合同形式从社会雇用,并服务于机关某一部门或从事机关某项工作的人员。
雇员一般不得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从事的,须符合涉密人员确定要求,并按照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订立雇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雇员应当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雇员用人单位负责雇员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雇员由用人单位雇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章 配置和分类
第七条 雇员配置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实行员额总量控制。
第八条 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机关为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的需要而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辅助性、操作性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而雇用的人员。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机关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雇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职)业资格。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机关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雇用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机关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工勤岗位普通雇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雇用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雇用雇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通过其他选考方式雇用。
第十条 雇员招考对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
(三)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高级雇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普通雇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五)符合雇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本地紧缺专业、特殊岗位需要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要求。
第十一条 雇员招考对象不得报考与本人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且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亲属所在单位的岗位。
第十二条 公开招考雇员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员额。用人单位需在已核定的雇员员额总数内申请使用雇员员额。其中,申请使用高级雇员员额的,需同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二)申报计划。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雇员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应包括招考人数、招考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要求、考试方式等。普通雇员招考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高级雇员招考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公开招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根据核准的雇员招考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人选,并进行公示。
(四)批准雇用。雇用普通雇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雇用高级雇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签订合同。经批准雇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雇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雇员的基本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管理。涉及人员增减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雇员工资福利标准依据受雇工作岗位和所承担的任务、雇员的工作经验和素质能力、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类型的社会相应工资水平和地方财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高级雇员的工资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普通雇员的工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雇员的工资按月发放。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雇员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雇员休假、病假、事假以及工伤、抚恤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雇员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与机关公务员挂钩。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雇员在雇用期内的表现,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满考核。试用期考核和雇用期满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雇员续雇、解雇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雇员受雇期间工作成绩突出,或有其他显著功绩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一条 雇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相应规定处理;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按照双方签订的《江门市直机关雇员雇用合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雇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雇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原《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江府办〔2008〕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