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延长《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文解】《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高层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
【图解】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
JMBG2019043
江人社发〔2020〕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2020年1月22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
工作局关于江门市高层次人才
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通过江门市认定、评定和举荐产生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创新能力,在我市就业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才。
高层次人才分为顶尖人才、一级人才、二级人才、三级人才四个层次。
第三条认定是指对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相应认定标准的申报人,直接确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评定是指申报人未直接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相应标准,但有实际突出贡献和业绩,并具有本行业公认专业水平的,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举荐是指经我市各行业知名人士、杰出人才和龙头企业举荐的特殊或紧缺人才,可以列为我市高层次人才。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对外公布。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局负责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的具体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人才的认定,并配合做好评定和举荐工作。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紧缺急需、以用为本。
第二章认定、评定和举荐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的申报人不受国籍、地域、户籍限制。
第七条凡在我市就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在我市创业(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柔性引进工作协议,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均可以申报认定、评定、举荐为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和举荐对象。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并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按照《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执行。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参照《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执行,由专家评委会综合申报人的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平等评审确定。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举荐。被举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项目研究,取得显著成果。
(二)在行业内具有公认的高超或独特的专业技术或管理经验。
(三)创办企业运行良好,产品或服务具有广阔市场发展前景。
(四)创新创业成果突出。
第三章认定、评定和举荐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评定每年受理两次,每年4月和9月组织评定;举荐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公告。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聘请各相关专家组建评委会进行评定;由我市各行业知名人士、杰出人才和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举荐委员,举荐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举荐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两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者等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二)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等知名企业负责人(含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我市龙头企业、重点培育企业、高等院校、技师学院、三甲医院负责人。
(四)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企业或科技中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含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国内外知名金融投资机构负责人(含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国家级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
举荐委员每年度可以举荐1名高层次人才并明确高层次人才级别。举荐委员按照自荐或部门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举荐委员的条件每年可以根据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个体创业者直接向所属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护照)、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
3.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书。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用人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后在《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加具推荐意见。
(二)申报受理。个人或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单位所属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属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审核认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经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标准的,予以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认定的过程中,必要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公示。通过认定的人选,由进行审核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进行审核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和“人才绿卡”。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进行审核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核查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评定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个体创业者直接向所属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护照)、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
3.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书。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用人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后在《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请表》加具推荐意见。
(二)申报受理。个人或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单位所属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属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并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评审评定。高层次人才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委会(一般为7人以上)同意人数过半的,评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并作为公示人选。
评定的过程中,必要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公示。通过评定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和“人才绿卡”。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员核查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举荐办理流程:
(一)举荐。申报人可以向举荐委员自我推荐,举荐委员也可以自行举荐相关人员。
(二)申报。申报人向所属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举荐委员书面举荐信;
2.本人身份证件(护照);
3.个人简历,相关业绩贡献、荣誉、个人完税佐证材料。
(三)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会审,将入选名单送公安、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征求意见,进行安全信用审查,确定入选名单。
(四)公示。对符合举荐条件且安全信用审查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和“人才绿卡”。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员核查后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高层次人才调离我市的,用人单位和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属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告知相关部门按规定停发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发现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提供虚假材料,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属实的高层次人才,由发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回《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和“人才绿卡”,告知相关部门取消并按有关规定追回其享受的物质待遇,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在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支出、管理和监督按《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本办法实施后,《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江人社发〔2016〕489号)自行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提交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的,按江人社发〔2016〕489号文规定办理。已按照江人社发〔2016〕489号文取得《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的高层次人才按本办法管理,认定评定的人才级别不变,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换发《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或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