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素式”办案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困难,可径向本委反馈。
特此通知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要素式”办案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庭前指导工作,提高审理和裁决效率,提升办案效能,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要素式”办案,是指围绕案件争议要素进行庭前指导、审理和制作裁决书的仲裁处理模式。
第三条“要素式”办案模式适用于普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被申请人缺席庭审和疑难复杂的案件除外。
第四条“要素式”办案程序如下:
(一)庭前确定案件基本要素;
(二)庭审围绕案件争议要素进行;
(三)庭后撰写“要素式”裁决书。
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基本要素以及“要素式”文书格式由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类型化案件的特点统一制定。
对于“要素式”文书格式中所列举的基本要素,仲裁员应根据处理当事人仲裁请求的需要,选择运用。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可在申请仲裁时向申请人发出《案件要素调查表》,指导申请人填写案件相关要素。
申请人应将《案件要素调查表》作为申请书的组成部分提交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在向被申请人、第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时一并送达《案件要素调查表》副本,指导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副本上填写。
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填写《案件要素调查表》副本时,需要对申请人填写的案件要素作确认或不确认的表示。对不确认的项目,逐项列明其主张,并简要陈述理由;对确认的项目,视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直接写入“要素式”裁决书中。
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将《案件要素调查表》作为答辩状或答辩状的组成部分,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庭前未填写或提交《案件要素调查表》的,应在庭前准备阶段指导被申请人、第三人填写。被申请人、第三人拒绝填写或提交《案件要素调查表》,不影响案件按照“要素式”庭审方式进行审理。
第八条“要素式”庭审,是指根据案件相关要素并结合仲裁请求确定庭审顺序,统一质证,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的庭审模式。
第九条“要素式”庭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认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质证;
(四)确认无争议要素;
(五)调查争议要素及其他相关案情;
(六)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七)调解。
第十条庭审应当以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为标准。仲裁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要素表及有关材料,总结归纳出无争议要素,当庭宣告予以确认,并在庭审记录中明确记载。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应当重点调查,记载双方的诉辩意见和理由。
第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同时尽可能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证庭审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要素式”裁决书,是指对于能够概括出相关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决书时不再分开陈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和本委认为部分,而是围绕某一项要素,陈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意见、证据和本委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文书。
“要素式”裁决书由首部、相关案情、裁决结果三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撰写“要素式”裁决书应与《案件要素调查表》、“要素式”庭审相结合,体现文书制作上的简便。
第十四条仲裁员在撰写裁决书时,应围绕处理当事人仲裁请求的需要选择相关要素项填写,对于与处理仲裁请求无关的要素项可不选择。
在填写相关案情时,应结合《案件要素调查表》和庭审情况,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项进行简要概括,对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项,逐项集中陈述双方诉辩意见、证据和本委认定的理由及依据。
在填写裁决结果时,不再重复裁决理由,只需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列明法律依据,写明最终裁决结果即可。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1、案件要素调查表(基本表、加班工资表、工伤待遇表)
2、要素式庭审笔录
3、要素式裁决书格式一(通用类)
4、要素式裁决书格式二(工伤)
5、要素式裁决书格式三(工资及加班工资)
6、要素式裁决书格式四(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7、要素式裁决书格式五(工资及补偿金、赔偿金)
8、要素式裁决书格式六(未休年休假工资)
9、要素式裁决书格式七(二倍工资)